【通達之劍】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后果如何?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會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應當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如果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會面臨什么后果呢?
案件簡介
鄧某與高某借款合同糾紛案,經達川區法院判決,高某應償還鄧某借款2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高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鄧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高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督促其履行義務。高某既沒有履行義務,也未在期限內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達川區法院查找到了被執行人高某,并對其拒不報告財產的行為依法予以了拘留和罰款,高某主動履行了3萬元并就剩余借款和鄧某達成了分期履行協議。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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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報告財產令?
法院發出的報告財產令是指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要求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個人名下財產情況,以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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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告哪些財產狀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并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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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財產報告令后,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所承擔的后果?
被執行人在收到財產報告令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無信則不立”,請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實申報財產,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規避執行最終將會受到法律懲罰!
供稿:賀洋陽
編輯:洪 柳
審核:劉 毅
簽發:于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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