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麻城公安
明知是假幣
但不甘心蒙受損失
幻想能把假幣“混”出去
不想被店主識破……
近日
麻城市公安局閻家河派出所
成功查處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幣案件
沒有想到
民警在調查過程中
意外還有了新的發現……
2025年4月24日
閻家河派出所接到轄區一店主的報警
稱有人在自己經營的店內使用假幣
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展開調查
對在店內疑似使用假幣的男子進行盤查
通過調查
該男子為熊某(67歲,麻城市南湖辦事處人)
面對民警的詢問
熊某如實供述了自己使用假幣的行為
原來,熊某在與他人賭博的過程中
收到了10張100元面額的假幣
當時自己并沒有發現
因不甘心蒙受損失
熊某動起了歪心思
騎摩托車來到其他鄉鎮
幻想能把假幣“混”出去
今年3月份的一天
熊某騎摩托車
來到閻家河鎮的某副食店
僥幸使用了一張假幣
嘗到“甜頭”后
熊某再次來到該副食店
準備繼續使用假幣
不想被店主識破后報警
在詢問過程中
民警發現熊某言語含糊
身上散發著酒氣
經酒精測試
熊某還存在著酒駕行為
經查,案發當天9時許
熊某騎摩托車來到閻家河鎮
在吃早餐的過程中
偶遇了兩名朋友
三人一見如故
共飲用了一瓶白酒
熊某酒后駕駛摩托車
來到該副食店使用假幣時
被轄區派出所民警查獲
民警立即開展工作
在熊某家中將剩余的8張假幣查獲
目前
熊某因涉嫌多種違法行為
已被麻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麻城警方提醒
如有不慎誤收假幣
切勿再次使用
請第一時間
上繳銀行或公安機關
發現有人制造、買賣、持有假幣
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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