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評論員 李蕾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袁某、羅某因“忽悠式增持”被判賠償投資者合計約78萬元。這起案件發生在2019年證券法修訂后,作為全國首例同類案件,不僅為投資者權益保護樹立了里程碑式判例,更對推動上市公司督促實控人、大股東、董監高履行承諾義務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在筆者看來,本案判決對資本市場的深遠影響,體現在多個層面。
首先,是法律責任的明確化。長期以來,A股市場中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主體頻繁作出各類公開承諾,但違反承諾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基本性質、法理依據和責任范圍卻一直模糊不清。此次判決,正是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在司法層面的首次落地實踐。該條款明確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判決清晰界定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法律后果,填補了司法實踐中的空白。
其次,具有重要的借鑒和參考意義。資本市場的公開承諾類型豐富多樣,包括業績承諾、分紅承諾、股份限售承諾、股份回購承諾、股份增(減)持承諾以及法定義務重述承諾等。這些承諾是市場主體之間建立信任、保障交易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石。此次判決不僅妥善解決了當前案件中的糾紛,更為后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還能激發普通投資者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在資本市場的司法實踐中極具借鑒價值。
第三,產生了顯著的警示作用。該案件的宣判,給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等相關責任主體敲響了誠實守信的警鐘,促使這些主體在作出公開承諾時更加審慎、嚴謹,也要求他們嚴格履行公開承諾,進而推動企業朝著合規經營的方向發展,對規范資本市場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上市公司需從內部著手,加強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明確董監高的責任與義務,有效約束其行為,以此保障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與此同時,董監高自身也要增強責任意識,深刻認識到其作出的承諾與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休戚相關。其一舉一動,不僅關乎公司的命運,更與市場穩定和投資者權益緊密相連。
本案的示范意義遠超個案裁決本身,它是對資本市場誠信底線的一次有力重申——任何試圖以“忽悠式承諾”操縱市場的行為,最終都將付出沉重代價。只有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罰,才能真正筑牢資本市場的法治根基。未來,隨著更多判例的積累和規則的不斷細化,一個更加透明、誠信、富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生態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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