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 李洋
近年來,有些不法商家打著知名品牌的旗號售賣盜版產品,本以為只是蹭蹭“熱度”,卻沒想到觸犯了刑法。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依法判處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A公司是第13072號“中茶及圖”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且處于有效保護期內,依法受法律保護。后A公司授權B公司在生產、銷售云南紅茶、云南綠茶、普洱茶類產品中使用“中茶及圖”注冊商標,維護商標的合法權益,打擊相關侵權行為,并授權B公司以其自身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并有權接受賠償款、執行款物及相關費用。該注冊商標還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陳某、蘇某某、梁某及倪某某(另案處理)合伙在某短視頻平臺開設多個店鋪,并通過直播方式銷售假冒第13072號注冊商標的茶葉,包括“八八青餅”“大紅印”“7542班章”等知名產品。案外人在涉事店鋪購買后發現所購茶葉并非正品,遂報警。后警方將3名被告人抓獲,并查獲了大量假冒商品。
經鑒定,查獲的涉案茶葉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根據某短視頻平臺銷售記錄及商品參考價格計算,已銷售假冒商品金額達140余萬元,查獲未銷售假冒商品金額達250余萬元。
審理中,3名被告人與B公司達成諒解協議,賠償50萬元。
公訴機關依法對陳某、蘇某某、梁某提起公訴。
3名被告人均承認假冒注冊商標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包括:3名被告人違法所得較低,不構成特別嚴重情節;對陳某可適用緩刑;梁某為從犯,所獲利益微小。故請求法院綜合考慮,對3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蘇某某、梁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在某短視頻平臺開設店鋪,進行大規模銷售。銷售金額累計達140余萬元,扣押的未銷售茶餅僅“50年代大紅印”這一款,按銷售價格計算價值就高達230余萬元,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3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認定罪名成立。
庭審中,3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3人違法所得較低,不構成特別嚴重情節,并請求適用緩刑。法院經審查認為,這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梁某系從犯的觀點,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3人均為銷售假冒商品所涉店鋪股東,通過分工協作開展售假活動,在犯罪過程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因此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鑒于3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在該罪名第二檔法定刑幅度內進行定罪量刑。
法院最終認定3名被告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蘇某某、梁某有期徒刑3年,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同時,沒收扣押的假冒商品及相關作案工具。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知識產權保護,既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關鍵手段,更是推動社會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不僅直接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還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致使“山寨”產品肆意泛濫。長此以往,消費者對行業市場的信任將被削弱,企業創新發展的驅動力也會遭受打擊。
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務必增強法律意識,嚴格把控商品來源,守好知識產權“安全關”,切莫因貪圖短期利益而觸犯法律紅線。同時,也提醒消費者,若發現所購商品可能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電商平臺也需切實履行監管義務,積極營造公平透明的競爭環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