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經營發展需要整體搬遷是常有的事。對勞動者而言,企業搬遷后離家近還好說,如果搬得離家太遠,通勤的成本、時間、便利性都是現實問題。
網友咨詢:
企業搬遷導致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郎曙霞律師解答: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否建立勞動關系的關鍵因素。工作地點的變更,屬于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的,仍應對工作地點的變更進行“合理性”審查。勞動者有義務配合但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若工作地點的變更確對勞動者帶來實質性影響,且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郎曙霞律師補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應得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郎曙霞律師
執業于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32年,擔任法學教學工作,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專業,專心辦理案件,擅長婚姻家庭、財富繼承,建筑施工糾紛、行政訴訟,代理大量民商事糾紛,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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