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網友咨詢: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探望的權利?
張丁丁律師解答:
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現行法律僅將其主體限定在父母子女關系項下,故對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在現行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祖父母作為孫子女的直系血親,對孫子女享有親屬關系上的權利義務,特定情形下,還要承擔撫養義務,故其探望孫子女的權利應來源于子女的親權,在親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孫子女的探望可以視為對親權的補充。
張丁丁律師補充: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屬于法定的民事權利,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人,權利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行使隔代探望權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監護人意見,監護人與行使隔代探望權的祖輩應當相互體諒,共同協商具體的探望方式、頻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權的行使擾亂未成年人的正常學習、生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張丁丁律師
執業于山西晉然嶺律師事務所。進入律師行業以來,一直遵從盡最大能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辦理多起交通事故、債權債務等糾紛案件并獲得勝訴判決,獲得當事人一致好評,期待我們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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