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光貓翻新后“煥然新生”
是資源循環利用的“妙手回春
還是侵犯知識產權的“偷梁換柱”?
當技術翻新遭遇商標紅線
看法院如何界定合法與違法的邊界!
案情簡介
盧某長期從事二手電子產品的回收工作。一次偶然的機會,發現二手光貓回收的商機……
2020年開始雇傭李某等人,對回收的二手華為光貓實施“深度改造”——通過升級主板系統、篡改設備編碼、更換假冒華為外殼及包裝盒,并加貼仿制商標標識,將舊設備偽裝成“新品”銷售。許某等人在明知系假冒產品的情況下,仍通過境內外渠道大肆銷售,涉案金額達234萬元。公訴機關認為,盧某、許某等未取得華為公司授權,其行為已構成犯罪,遂提起訴訟。附帶民事原告人華為公司主張被告人盧某賠償經濟損失及懲罰性賠償共計360萬元。
盧某等認為,僅是對舊設備進行“表面翻新”,社會危害程度較小。
法院審理
被告人盧某未取得華為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對二手華為光貓的主要軟件進行升級,對產品進行翻新,被告人許某等明知假冒產品還進行銷售,分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盧某雇傭他人持續生產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時間較長,能夠認定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屬于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盧某、許某等4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三年十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被告人盧某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14.4592萬元。
判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湯 峰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
本案是宿遷市第一例知識產權“刑附民”的案件,將案件放在一個程序中一并處理,減輕企業維權的時間成本,體現知識產權最嚴格司法保護理念。
如果對舊貨的主要部分進行變更,如本案中升級光貓主要軟件等一系列行為,這種所謂的“翻新”實際上屬于“加工、制造”商品的行為,被“翻新”的商品已經不是舊貨商標權利人的商品。這種情形下,再私自貼附權利人注冊商標并進行銷售,將會侵犯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我們提醒也告誡廣大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切勿從事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廣大消費者也應提高警惕,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正版產品。本案也敲響警鐘:技術翻新若越“商標紅線”,必將付出法律代價!
文:宿城區法院
校編:陳雅君
審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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