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網購平臺低價出售游戲破解存檔,號稱“一鍵獲取付費道具”,這種行為合法嗎?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某電商平臺商戶趙某某因售賣熱門游戲破解存檔,賠償游戲運營商1.5萬元。該案明確非同業經營也可構成競爭關系。
原告甲公司系某熱門游戲的著作權人及網絡服務經營者。被告趙某某在網上某平臺經營的店鋪中銷售該游戲的破解存檔,用戶購買后可利用游戲漏洞免費獲取大量本應付費才能獲取的游戲資源(如虛擬貨幣、皮膚等)。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破壞了游戲的正常運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被告趙某某辯稱,甲公司是電子游戲的開發、運營和推廣者,而自己僅經營網絡店鋪從事線上銷售業務,與甲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競爭關系,且店鋪經營時間很短,涉案商品鏈接亦已刪除,不存在侵權故意。
該案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甲公司提供的游戲截圖、用戶協議等證據,甲公司是通過涉案游戲售賣的道具、角色等獲利,且上述內容均有對應收費標準,用戶充值是甲公司主要收益來源。
趙某某銷售的涉案商品是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游戲的云存檔文件,用戶通過向趙某某支付相應費用,獲得云存檔文件,即可在無需向甲公司支付費用的情況下,獲取相關道具、角色等。甲公司未獲得相應收益,并加大了游戲運營成本,同時增加了游戲安全風險。因此趙某某的行為破壞了涉案游戲的運營管理秩序,影響了甲公司的游戲收益,導致甲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判決趙某某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一萬五千余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并已自動履行,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互聯網經濟中,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需突破傳統“同業競爭”的判斷,只要經營者存在干擾他人正常商業模式、攫取用戶資源或破壞競爭優勢等行為,即可認定存在競爭關系。本案中,甲公司和趙某某雖分屬不同經營領域(游戲運營者與破解存檔銷售者),但趙某某的行為直接針對涉案游戲用戶群體,通過提供破解存檔攫取甲公司的潛在用戶付費機會,削弱甲公司的收益模式,雙方存在事實上的競爭關系。因此,趙某某通過銷售破解存檔分流甲公司付費用戶,減少其游戲運營收入,增加其反作弊成本,且降低用戶黏性,對甲公司的核心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顯然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提示,互聯網業態的蓬勃發展也伴隨著形式多樣的侵權行為,對于此種新類型侵權行為,法院在審理中會從競爭關系實質化、行業道德標準、社會公共利益等多維度進行評價,以推動法律適應新型業態發展需求,為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編輯 劉倩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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