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本是惠民工程,
且加裝事先已經業主大會依法表決同意。
但就在工程隊進場時,
部分業主卻突然阻攔,
不同意加裝電梯。
加裝電梯工程能否繼續施工?
人民法院怎么判?
曹先生等人是上海市寶山區某小區的業主,
2020年7月,
該小區就加裝電梯事項進行表決,
僅賈大爺一戶表示反對。
后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
授權曹先生等人作為代表推進加梯工程,
并與電梯加裝公司簽訂代建合同。
2023年6月,
電梯加裝公司依程序進場施工時,
包括賈大爺在內的四名業主
卻以“施工破壞綠化”“程序不合法”等為由
不同意繼續施工。
曹先生等人認為,
賈大爺等人的行為構成妨礙,
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該四名業主立即停止妨礙,
讓電梯加裝公司繼續施工。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加裝電梯經表決通過,程序合法,
可行性已由第三方出具報告驗證,
電梯加裝公司具備施工資質
且完成開工備案,
施工行為合法。
四業主阻撓施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四業主立即停止妨害行為,
允許繼續施工。
四業主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加裝電梯是民生工程,
表決程序合法,施工手續完備,
低樓層業主應承擔必要容忍義務;
四業主主張的程序不合法、
綠化問題等均無實質證據支持。
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程序合規是關鍵,擅自阻撓不可取
加裝電梯工程的推進落實需嚴格遵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具備合法合規的程序,具體包括業主表決、行政審批、安全論證等。該案中,原告方就電梯加裝工程一事面向全體業主進行了征詢并組織進行了有效的投票表決。施工方就工程進行了規劃并公示,聽取了業主的意見并針對進行修改。進場前,施工方取得開工備案并具備資質。因此,其施工行為具備正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現被告以“程序瑕疵”“綠化未批”等理由阻撓,既無證據支持,亦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誠信履約護公益,相鄰權益需平衡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環,惠及廣大老舊小區業主的出行便利。但由于電梯的加裝產生采光、噪音等問題,易導致各方產生矛盾沖突。因此,在小區及施工方充分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通過施工方案及取得施工資質的前提下,業主應妥善配合協作,誠信履行表決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在表決程序合法、施工合規的前提下,各業主應秉持團結互助原則,為多數人利益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個人偏好阻礙加裝電梯工程的推進。該案中,除賈大爺外的另三家業主在先前表決已明確表示同意電梯加裝的情況下,在施工隊進場后又阻攔施工,其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損害社區整體利益。
對于高層業主而言,在加裝電梯工程推進的過程中仍應與低樓層業主加強溝通,并充分發揮業主自治的作用,盡可能與工程方、小區方面會商采取影響最小的方式推進工程落實,真正讓民生工程惠利萬家。
葉清華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國纜檢測股份有限公司認證產品部部長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意義重大。推進中需平衡高低樓層業主利益,且保證程序的合法合規。業主應秉持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共同促進工程順利進行。低樓層業主應承擔必要容忍義務,理解支持多數人利益,在明確作出了同意的表決后,不得無正當理由任意地更改、撤回;同時,高樓層業主也應傾聽低樓層業主的合理訴求,協商解決紛爭。司法裁判在城市更新的過程中發揮法律保障作用,既保障了民生工程的推進,又明晰了業主的權利義務,解決矛盾糾紛的同時也促進了社區和諧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鮑海躍、孫凱
漫畫:茅一鳴
攝影:陸藝楷
責任編輯:陳鳳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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