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與友善是公民道德品格的核心要素,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無論是“一諾千金”的傳統文化,還是“贈人玫瑰,手有余香”的現代文明,誠信與友善早已融入民族血脈。然而,當誠信善舉遭遇誤解時,如何借法治之手向社會傳遞“法護善行”的信號,讓行善者更有底氣?如何讓“扶不扶”“幫不幫”不再糾結?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一筆性質難辨的取款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當老張病重無人照料時,友人老王挺身而出,信守承諾陪伴照料其直至生命終點;而當老王因取得7萬元報酬引發爭議時,法院悉心調查,最終認定這筆錢是“善心的對價”,而非不當得利。這份判決不僅清晰界定了“情義”與“利益”的法律邊界,更傳遞出鮮明的價值導向:誠信與善行,應當被法律守護;好人的付出,不該被辜負。
重情:只為一段友誼,信守承諾無怨言
老張年輕時退伍轉業至蘇州,在某建筑公司工作,下崗后結識了老王,兩人逐漸成為無話不談的好友。在日常相處中老王了解到,老張的妻兒都遠在新疆,且老張與兒子小張關系不佳、鮮有來往,平時生病之時都無人照顧,這讓老王心生憐憫,時常對他施以援手。
案件承辦法官走訪老張生前就診醫院,向工作人員了解其住院時手續辦理及探望情況。邵嘉蕓 攝
2022年7月,老張不慎發生車禍致右側額顳頂葉出血,因傷情較重喪失行動能力,只得長期住院保守治療。兒子小張知曉后,以自己遠在外地不便看望為由,先后向老王出具兩份授權委托書,委托老王全權處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所有事宜以及治療期間的相關事項,并辦理或提取父親所有住院看病的資料。
“我們是多年老友,我不忍心看他一個人受苦沒人管,就是因為這個情分,我才答應他兒子的委托,也的確盡心盡力在照顧他、幫他辦事。”照顧好友的這句承諾,老王從來沒忘記,不僅幫老張妥善處理了交通事故糾紛,順利拿到了賠償款,還時常去醫院陪護,做足了本該由子女來做的分內事。
2023年10月,老張因肺部感染不幸去世。老王本以為自己已履行承諾,對得起與老張的這段友誼,然而他沒想到,只因自己取出了老張存折上一筆性質難辨的款項,小張竟不顧昔日恩情一紙訴狀將自己訴至法院,認為這筆錢是不當得利,要求他退回。
辯理:只為一筆差額,各執己見上公堂
“這筆錢是老張生前承諾留給我的辛苦費,不是我自說自話取走的。畢竟這一年多來我盡力在做的是他兒子應該做而沒做的事,我拿這些錢問心無愧。”老王認為,小張遠在新疆,多年來從未盡過為人子女的義務。“交通事故發生后,小張曾表示放棄賠償款,是我為老張請律師打官司,才爭取到了這筆賠償。老張生前的房產交易糾紛也是我做訴訟代理人,為他省了一筆律師費。所以這近7萬元的辛苦費是我應得的。”
原來,除了幫助老張就交通事故糾紛賠償事項進行索賠,老王還為他妥善處理了房屋買賣糾紛。車禍發生前,老張曾與錢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將自己名下一套房產出售給錢某,后老張發生事故長期住院治療,無法完成與錢某的房屋買賣過戶事宜,錢某因此訴至吳中區法院,要求其過戶房屋。法院至老張就診的醫院組織調解時,老王作為代理人也在現場,當時老張意識尚清醒。經調解,老張同意配合錢某將案涉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小張得知后,委托老王全權處理父親房屋交易事項。一個多月后,錢某向老張支付房款52萬余元。
老張彌留之際,小張抵蘇準備接手父親的銀行賬戶,老張卻拒絕告知兒子存折密碼,反而將密碼告訴了老王,請他代為處理錢款分配事宜。小張只得同老王簽訂一份《物品交接說明》,約定父親賬戶中錢款的具體處置方式。老張去世后,小張對父親賬目進行核對時發現,存折上應還剩近7萬元尚未使用,老王也表示的確有一筆差額,但這筆錢是老張留給他的辛苦費,自己已經取走,不會歸還小張。
“我們之間的委托沒有約定報酬,他也說自己是出于朋友關系才做這些事的。而且父親還在的時候,我已經給過他1萬元作為報酬了。”法庭上,小張認為自己和母親是父親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老王未經同意擅自取走的這筆錢是不當得利,嚴重損害了自己和母親的權益。
因這7萬元的歸屬,讓本應情同叔侄的兩人對簿公堂。一方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樸素道義,另一方主張“沒有法律根據即為不當得利”的法律邊界。雙方各執一詞的背后,實則是情與理、義與利的價值碰撞。當傳統美德遇上現代契約,這7萬元到底是應得報酬還是不當得利?人民法院應如何界定“善意的對價”?
明法:只為一顆善心,秉公持正促和諧
審理中,案件承辦法官了解到,老張曾不認可小張是自己的兒子,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小張為了證明父子關系還做了親子鑒定。另外,老張的妻子曾在2017年起訴離婚,稱與老張常年兩地分居,無法共同生活,但之后又撤回起訴,在老張病重之時也常以患病不宜長途跋涉為由未曾探望。同時,承辦法官通過走訪老張生前就診醫院證實,老王的確常來陪護,為他辦理各種手續,如親人般照料老張。
吳中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老張的存折密碼是自愿告知老王的,老張治療期間,在可以將存折密碼告知兒子的情況下卻沒有告知,反而告訴了與自己無血緣關系的朋友老王,表明老張同意老王對其存款進行使用,老王也的確使用上述款項支付了醫療費、護理費等,且老張的治療時間超過一年,其間產生了票據之外的費用,亦符合常理。其次,小張與老王簽訂《物品交接說明》時,案涉存折賬戶余額為28萬余元,老王按約分配部分款項后賬戶剩下8萬余元,依照這份說明他還需向小張轉賬30萬元,而此時賬戶余額已不足以再支付,但他仍將之前從案涉存折取現的部分款項合并賬戶余額一起轉給了小張,結清這30萬元。由此可知,老王信守承諾,并未違反《物品交接說明》中的約定。此后該存折賬戶仍有老張的養老金匯入,而老王因照料好友從該賬戶支取款項亦不屬于不當得利。最后,在老張發生交通事故的治療期間,小張向老王出具了多份委托書,委托其處理交通事故、治療手續、買賣房屋等事宜,因此其二人事實上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結合法院查明的各項證據,可以證明老王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項。其二人雖未約定報酬,但老王在處理上述委托事務的過程中付出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根據市場交易習慣及社會一般觀念,小張理應向老王支付報酬。因老王實際照顧好友一年有余,又協助處理了諸多事項,小張支付的1萬元顯然低于一般市場標準,故即使老王支取的存折款項與實際支出存在差額,其要求該款項作為報酬亦符合常理,不構成不當得利。
法官還注意到,老張長期獨自在蘇州工作、生活,與妻兒關系疏遠。法院在老張住院治療期間現場調解房屋買賣糾紛時,他意識清醒,因此可以認定老張將自己的存折交由朋友保管是他對自己財產處置的真實意思表示。老王在此期間亦盡到了對老張的照顧義務,且老王按約已將絕大部分款項轉給了小張及用于好友的治療,如果僅因他未能提供剩余款項的票據而認定不當得利,將會挫傷公民之間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積極性,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小張及其母親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 判 解 析
情義無價法有度 善行有報理為衡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關于上述規定中的“沒有法律根據”這一構成要件,要根據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乃至事件進行綜合判斷,公平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充分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對得利人而言,如果僅因被提起不當得利訴訟,就要求其對所有財產的獲得及使用均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難免有失公允,故在得利人能夠證明其與受損人存在基礎法律關系,財產的變動符合一般常理的情況下,其應當受權利正確性推定原則的保護。
本案中,老王受小張委托照顧好友老張,其間在老張的同意下使用其財產,不能僅因老王未能提供部分款項的票據而推定該款項為其不當取得,而是需要進一步審查老王關于上述款項用途的合理性。
本案的判決綜合考量了“賬戶密碼交付”“長期陪護事實”“父子關系疏離”等細節,駁回了小張及其母親的訴訟請求,體現司法對生活邏輯的尊重,也是對老王長期照顧好友這種善行的一種肯定。
“司法保護施助者的合法權益,實際上是在守護我們每個人可能需要的善意。正如這樁‘善意對價’案的判決所昭示的,法律絕不會讓良善者流汗又流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誠信、友善、和諧’從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體現在每一個彰顯司法智慧和溫度的裁判之中。”該案承辦法官進一步闡釋。
代表委員點評
明鏡高懸護善舉 判決載道潤民心
江蘇省第十三、十四屆人大代表 鐘錦德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傳統道德觀念與現代法治精神在交融中難免產生碰撞,諸如“老人摔倒該不該扶”“見義勇為反被追責”等道德困境易引發爭議,道德與法律的邊界問題也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此背景下,司法裁判被賦予了更為深遠的社會意義——它不僅是定分止爭的裁判工具,更是塑造社會價值取向的重要力量。因此,人民法院需要在司法裁判中彰顯“情理法”的有機統一,通過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推動形成“好人好報、德者有得”的社會共識。每一個善行義舉都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每一個道德選擇都能獲得司法的支持和保障,這不僅關乎個案正義的實現,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關系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本案中,老王出于朋友情誼,主動承擔起照顧病重友人老張的責任,并為其妥善處理交通事故、房產糾紛等事宜,付出了大量時間與精力。然而,其善舉卻因一筆7萬元的款項引發爭議,甚至被朋友的妻兒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機械適用法律條文,而是綜合考慮案件背景、當事人關系、社會常理等因素,最終認定老王的付出應當得到合理回報,其行為不構成不當得利。這種裁判思路既體現了司法對生活邏輯的尊重,也展現了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時的溫度與智慧。吳中區法院的這份判決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向社會傳遞了“善行不應被辜負”的鮮明信號,有助于鼓勵更多人踐行互助友愛的傳統美德。
該案不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更是一次司法裁判對社會道德風尚的積極引導。它生動詮釋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多維價值:首先,作為一起民事糾紛,法院通過嚴謹的法律論證厘清了委托合同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邊界。其次,作為道德“風向標”,判決書字里行間流露的司法溫度傳播了“善有善報”的社會信念。更重要的是,它實現了法律邏輯與群眾情感的同頻共振,法官沒有簡單停留在“誰對誰錯”的是非判斷上,而是通過翔實的說理告訴全社會,法律不僅是懲惡的利劍,更是揚善的春風。在這個法治社會,好人有好報不只是美好的愿望,而是實實在在的法律保障。
來源:人民法院報·3版
作者:陶萌璘 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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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楊書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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