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陸火
事實上,徐興武花365萬元買到的是一堆“破銅爛鐵”:這些不合格的貨車,既不能上路,也不敢轉賣,它們被擱置在露天停車場長達十年,任憑風吹雨打。
徐興武是江西省高安市的一名汽車租賃商。2015年,他向江西瑞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瑞菱公司”)購買了10輛重型自卸車。五輪鑒定報告顯示,這些車輛全部質檢不合格。
與汽車銷售公司、當地法院、當地市場監督部門、當地警方“十年拉鋸戰”后,徐興武僅要回了其中兩輛車的購車款65萬元及10.2萬元損失賠償。
他多次向高安市公安局報案,要求追究相關人員“銷售偽劣產品”的刑事責任。警方始終不予立案,稱相關人員向其銷售10輛不合格貨車之舉,“不屬于犯罪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案涉車輛經銷商的瑞菱公司,曾多次行賄當地車管所所長,以謀求“對不符合上戶條件的車輛完成上戶”的非法利益。2023年,車管所所長因受賄罪被判刑。
01 幾百萬買到一堆“破銅爛鐵”
隸屬江西宜春的高安市,擁有5000多家物流汽運公司,貨車保有量15萬輛,從業人員20萬人,被譽為“中國物流汽運之都”。
徐興武,便是20萬從業人員中的一名汽車租賃商。2015年3月,他向瑞菱公司購買了10輛貨車,雙方約定總價365萬元。
隨后,徐興武先后向瑞菱公司支付了178.5萬元購車款,后者則按徐興武的委托,為10輛車辦理了上戶登記,車輛登記在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洪瑞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瑞公司))名下。
同年6月,徐興武將購置的10輛貨車租賃給廣東的一名客戶使用。至此,這筆買賣業務可謂順風順水。
結果,租賃方沒有按照約定支付首付款和租金。徐興武只好將10輛車從廣東開回高安。后來,徐興武才了解到,這批貨車遭到了交警處罰,根本無法正常使用。
與此同時,瑞菱公司又將徐興武起訴至法院,要求他支付剩余購車款。
在庭審時,徐興武當場指出,涉案的10輛貨車存在“以次充好,以二手車冒充新車銷售”等問題,屬于產品質量不合格。
結果,法院以徐興武“沒有出示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鑒定結論”為由,對徐興武的意見不予采信,并判決徐興武支付剩余購車款200余萬元。
2017年5月,高安法院裁定再審。徐興武在庭審中再度指出,所購10輛車的車輛外廓尺寸與購車合同一致,卻與車輛合格證所標注的不一致,申請對涉案貨車是否合格進行鑒定。
法院則認為,10輛車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改裝,瑞菱公司起訴要求支付購車款,與車輛按合同約定改裝后是否合格無關聯性,不同意徐興武的鑒定申請。
也就是說,對于徐興武購買的車輛是否屬于合格產品,法院始終避而不談,并且拒絕鑒定。
這令徐興武陷入了兩難:明明知道這些貨車是不合格產品,但法院卻不同意鑒定;他又無法將車輛以“合格產品”賣給或租給他人,否則,他將面臨法律風險。
02 自掏腰包10萬元做質量鑒定
被瑞菱公司起訴支付購車款后,徐興武也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起訴瑞菱公司、汽車生產商安徽華菱汽車有限公司,要求返款購車款、賠償損失。
訴訟中,徐興武申請對涉案車輛的注冊登記進行證據保全,得到法院支持。
結果,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向法院回函:根據相關規定,查驗影像資料保存兩年,涉案車輛系在2014年和2015年辦理注冊查驗,原影像資料已被覆蓋,無法調取。
“涉案車輛是明顯的不合格產品,是不可能合法過檢上戶的。但交付給我時,卻都已經由瑞菱公司完成了上戶登記。”徐興武指出,其中必然存在車管所與瑞菱公司“相互勾結、非法上戶”的勾當,所謂“影像資料被覆蓋”的說法,純屬托辭。
2019年6月,高安法院在產品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徐興武的訴求,對徐興武提出的質量鑒定,不予準許。同年12月,宜春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究竟要怎么樣,法院才能允許對這批不合格車輛進行質量鑒定?”徐興武感到求告無門。萬般無奈下,他找到媒體求助,希望社會各界關注此事。
2020年3月,經時任江西省長易煉紅批示,高安市政府、高安市委宣傳部、高安市法院和高安市市場監管管理局開會討論決定由高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委托上海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貨車進行質量鑒定。
鑒定結論顯示,10輛涉案車輛整備質量均不合格,10輛涉案車輛均出現超重情形,有6輛車超重50%以上。
鑒定結論還顯示,現場檢視車輛,確保車輛無加裝改裝部件。這意味著,此前高安法院稱“涉案車輛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改裝”的說法,并不符合實際情況。
實際情況是,車輛沒有任何改裝加裝,但的確是不合格產品。換句話說,車輛從瑞菱公司銷售那一刻,就已經是不合格產品了。
值得一提的是,這一次的質量鑒定,雖是由高安市監局委托,但10萬元鑒定費用,卻是由徐興武本人自掏腰包。
沒等徐興武高興太久,宜春市市監局給高安市監局下發的一份函件稱,高安市市監局所委托的鑒定不合法,應予撤銷。
“法院千方百計回避鑒定,我為了證明這些車是不合格,只能自掏腰包!”徐興武表示,他也不想自掏腰包,但是法院一直不允許鑒定,此舉實屬無奈。
03 涉案車輛經銷商曾多次行賄車管所長
拿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涉案車輛“不合格”的鑒定結論后,徐興武再次發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瑞菱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并由瑞菱公司返回已付的購車款、賠償損失。
宜春市中院經審查認為,此次訴訟構成重復訴訟,不予受理。徐興武上訴后,江西省高院于2021年2月作出裁定,指令宜春中院立案受理。
2023年12月,宜春中院作出判決:解除雙方于2015年4月16日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瑞菱公司返回購車款65萬元并賠償損失10.2萬元、徐興武返回其中兩輛貨車。法院稱,瑞菱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發動機型號交付該兩輛貨車,構成違約。
維權十年,徐興武只要回了其中兩輛車的購車款65萬元,以及10.2萬元損失賠償。這些“賠償”,剛好夠他此前自掏腰包的質量檢測費用。
筆者注意到,宜春中院因審理案件需要,曾委托兩家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進行產品質量鑒定。
其中一家機構作出鑒定意見顯示,依據現狀,涉案車輛的外廓尺寸和整備質量均不符合整車合格證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因此無法通過維修和改裝達到合格狀態。
另一家機構的鑒定意見則為:經現場勘驗與鑒定分析,案涉貨車與出廠檢驗合格證及注冊登記證記載的參數相比,外廓尺寸、整備質量/空車質量與出廠狀態要求及注冊登記信息不符。此外,部分案涉車輛現存狀態下的油缸型號、輪胎型號、發動機型號與銷售合同所記載的約定不符,但鑒定的現車參數與合同約定參數基本吻合。
“涉案車輛的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又是如何通過上牌手續的呢?”針對徐興武提出的質疑,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向他出具了一份《關于對反映車輛違規檢驗和登記有關問題的調查情況回復》。
該《回復》稱,車輛注冊登記檔案資料齊全、有效,車輛查驗記錄表項目齊全,照片清晰,查驗場地背景符合要求,未發現存在違規查驗、違規注冊登記的嫌疑。
筆者獲取的一份江西萬載縣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則顯示,原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負責人盧喬,被法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退繳違法所得104.5萬元。
判決書顯示,盧喬利用擔任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干部、車管所高安分所負責人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4.5萬元。
判決書還顯示,瑞菱公司負責人楊彬彬于2015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三次到車管所高安分所“拜訪”盧喬,并將事先準備好的現金交給盧喬或放在其辦公桌抽屜,共計3萬元。
楊彬彬在證言中稱,之所以給盧喬送錢,是為了獲得盧喬的關照,保證其公司銷售的卡車在高安分所辦理新車上戶等業務時不被刁難。
盧喬本人供述稱,高安出廠的重型卡車,大多存在一些普遍性問題,“這些問題可大可小,提出來車輛就無法正常上戶,不提就可以順利辦理。”
盧喬稱,高安分所作為直接管理機關,對新車上戶有絕對的話語權;因此,楊彬彬才會給他送現金,維護二人關系。
“楊彬彬與盧喬供證內容提及的行賄時間、卡車型號以及品牌,與我從瑞菱汽貿公司購買的十臺自卸車信息基本吻合,無法排除楊彬彬通過賄買等方式對涉案十臺自卸車騙取登記、上戶。”徐興武說。
04 銷售偽劣產品警方十年不立案
除了退回的兩輛貨車外,剩余的8輛車,至今停在高安市城西停車場。
“對我而言,這些就是一堆廢銅爛鐵。既不能上路運輸,也不能轉賣,還不如一把火燒了。”徐興武說,鑒定意見顯示,這些車輛甚至無法通過維修或改裝達到合格狀態。
多年來,除與瑞菱公司等就購車款及賠償事宜反復打官司外,徐興武還一直在對瑞菱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進行刑事控告。
2016年3月8日,高安市場監管局案審委員會經集體討論后,以瑞菱公司“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為由,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結果,僅3天后的同年3月11日,高安市公安局便以“瑞菱公司沒有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犯罪故意”為由,決定不予立案。
2016年6月3日,徐興武又以生產者安徽華菱公司及銷售者江西瑞菱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提出控告,但高安市公安局以上述兩公司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為由不予立案。
2024年6月20日,徐興武再度向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交材料,控告瑞菱公司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
2024年7月18日,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出答復稱,其控告訴求與2016年的控告訴求一致,此前,高安警方已作出“不屬于犯罪行為”的結論,因此,對徐興武提交的控告材料不再登記、退回本人。
徐興武向筆者表示,他向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交了一份宜春中院判決書、兩份《質量鑒定報告》等過去從未向警方提交的新證據,這些新證據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新的事實或證據,警方應當受理立案,因此,森林分局“不再登記”存在違法。
徐興武還說,他仍會持續控告下去,不會灰心、放棄,“面對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行為,我們不能視而不見。”
此外,徐興武還介紹,針對為涉案不合格車輛辦理上戶登記的人員,他進行了刑事控告,控告相關人員“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徐興武指出,目前,無論是宜春中院的判決文書,抑或是相關的質檢報告,已充分證明涉案車輛系不合格產品,依法不能完成上戶登記,但相關人員卻為涉案車輛進行了上戶登記。
“這種行為已然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并給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我懇請警方依法立案偵查,清除高安物流汽運行業的害群之馬”徐興武說。
筆者獲悉,2025年4月27日,高安市公安局已對“徐興武被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進行受理。此事后續情況,筆者將持續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