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2月13日,王某在沭陽某企業流水線工作時,左手大拇指被機器壓斷,企業負責人將其送到沭陽某醫院治療,但是雙方因工傷賠償金未達成一致引發糾紛。王某撥打110報警要求給予處理,公安機關接警后,將此案件移交十字街道綜治中心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沭陽縣十字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當天受理了王某的調解申請,人民調解員蔣鳳貴第一時間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王某表示該企業僅支付27500元醫藥費后就拒絕承擔后續其他費用,多次與對方協商無果。調解員了解案件情況后,安撫王某情緒,并提醒王某在工作時要注意安全。
同時,向公司法人李某釋法明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具體的賠償項目不僅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還應包括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殘疾,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最終,沭陽某企業承諾給予王某一定賠償金、誤工費、二次用藥等費用。
調解結果
2025年3月初,雙方就本次糾紛達成書面調解協議。沭陽某企業支付王某一次性賠償金、誤工費、伙食費、二次用藥費用共32000元。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糾紛雙方都沒有完全意識到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引發這起糾紛的主要原因。人民調解員準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背靠背”調解,從法理和情理上讓雙方了解到自己應盡的職責,幫助雙方迅速打開心結,有效避免了矛盾糾紛激化升級,維護了工企關系的和諧穩定。
▌來源:網絡綜合
▌編輯:忙碌的小編 | 審核:阿文 | 審簽:濤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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