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聯合體成員簽訂聯合體協議,能否認定為合伙關系?
聯合體成員協議約定具體分工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屬于合伙關系。
閱讀提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包商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接工程,是常見的工程項目執行形式。但聯合體并非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權利主體,聯合體協議也并非《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之一,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認定聯合體的性質?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聯合體成員簽訂協議約定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應視為合伙關系,各成員共同履行合同并對外連帶承擔責任。合伙人之一對工程款進行結算,其結算行為系代表聯合體履行工作職責,相應后果應由聯合體承擔。
案件簡介:
1、2014年4月29日,電建貴州公司、電建河北公司與江蘇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平塘縣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招投標,約定聯合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其中,江蘇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負責具體施工。后來該聯合體中標案涉工程。
2、楊達成、周建明、周全與江蘇路成公司下屬分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及《購貨合同》,繳納保證金并完成施工。后因工程款、保證金返還等爭議,三人起訴要求聯合體共同承擔支付責任。
3、2021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聯合體承擔共同退還、支付責任,調整了資金占用費和利息的標準。電建貴州公司、電建河北公司、楊達成、周建明、周全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4、202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電建貴州公司、電建河北公司等人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保證金、貨款、工程款是否應由聯合體共同退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案涉聯合體實質上形成合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電建河北公司、電建貴州公司、江蘇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簽訂《聯合體協議》,約定聯合體履行合同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四家公司作為聯合體參加涉案工程招投標,中標后與平塘交建公司簽訂《投資建設合同》,對聯合體成員進行了具體分工,江蘇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四家公司的上述行為實質上已經形成合伙關系。
2、執行合伙人對外執行合伙事務的后果,應由全體合伙人聯合體共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江蘇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為執行合伙人,其對外執行合伙事務即負責案涉工程項目所造成的后果應由全體合伙人即聯合體共同承擔。案涉工程涉及投資數額較大,電建河北公司、電建貴州公司在投標前應對案涉投標工程盡職調查,清楚招標工程現狀,且作為聯合體成員之一的江蘇路成公司亦系投標前已施工工程部分的組織施工者,實質系合伙關系中的執行合伙人。在此情況下,電建河北公司作為牽頭人成立聯合體,并以聯合體名義對全部工程進行投標并簽訂《投資建設合同》,表明聯合體愿意作為一個整體對外承受權利義務,并概括承受已施工部分工程權利義務。
3、路成邱縣分公司作為江蘇路成公司的分支機構,在聯合體授權的工作范圍內的行為是代表聯合體履行工作職責,相應的行為后果應由聯合體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路成邱縣分公司為江蘇路成公司的分公司,其行為后果和責任理應由江蘇路成公司承擔。根據聯合體具體分工,路成邱縣分公司對保證金承諾予以退還,該承諾效力依法及于江蘇路成公司,并進而及于聯合體。周全就涉案工程與河北佳源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并支付貨款1150萬元。后楊達成、周建明、周全與路成邱縣分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了結算,結算的工程價款為7502683.25元。路成邱縣分公司根據聯合體具體分工,在聯合體授權的工作范圍內與楊達成、周建明、周全對涉案工程款進行結算,其結算行為系代表聯合體履行工作職責,相應的行為后果應由聯合體承擔。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聯合體構成合伙關系,原審法院判決聯合體承擔共同退還、支付保證金、貨款、工程款責任并無不當。
案例來源:
《中國電建集團貴州電力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482號]。
實戰指南:
1、關于聯合體的法律關系,理論界有“合伙型聯營”、“協作型聯營”、“合伙法律關系”、“一般合同關系”等觀點,聯合體成員的責任承擔在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存在爭議,法院裁判不盡相同。本期案例中,最高法院認為,可依據聯合體協議的具體內容及成員行為,將成員按合伙關系處理。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民法典》合同編與聯合體協議“最相類似的合同”當屬合伙合同,因此在處理聯合體糾紛中適用合伙合同的規則是有法律依據的。
2、為了降低法律風險,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聯合體協議時,可以在協議中對牽頭方代表權限、責任劃分和承擔等問題進行細致規定,并在聯合體各成員簽署的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無權要求其他聯合體成員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在協議中對執行合伙人的行為設置審批流程,保留對施工、結算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避免執行合伙人的單方行為導致聯合體成員的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聯合體的任一成員為了案涉工程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理應由聯合體全部成員共同享有及承擔。
案例一:《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087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中水八局是否應承擔支付案涉工程款以及返還履約保證金責任的問題。本案事實表明,案涉工程系由順洋公司、中水八局與案外人中科琪林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共同承接,順洋公司為項目投資方,中水八局、中科琪林公司為項目施工方,中水八局為聯合體施工主承擔方。此后,順洋公司設立了項目公司耀龍公司,耀龍公司承接了順洋公司專屬之外的其他權利義務,成為聯合體的一員。上述聯合體的任一成員為了案涉工程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理應由聯合體全部成員共同享有及承擔。至于中水八局再審主張依其與順洋公司之間的約定不應承擔發包人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此系聯合體成員之間內部責任的分擔問題,不影響聯合體成員外部責任的連帶承擔。
2、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聯合體一方對另一方與下游主體形成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需有法律規定或明確約定,否則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無依據,難以成立。
案例二:《廣東珠江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金斯佳潔具(佛山)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1民終14892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聯合體各方是否應對下游主體承擔連帶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本案中珠江總包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源于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其次,珠江總包公司雖然作為聯合承包體的成員,但涉案分包工程并非是其直接對金斯佳公司作出,其并非合同向對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對性僅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修正和補充,應持十分慎重的態度,除非有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作為依據,否則不應直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要求聯合體他方就另一方形成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就本案而言,涉案分包合同系名城公司與金斯佳公司之間所為,珠江總包公司并非合同向對方,金斯佳公司請求珠江總包公司對名城公司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已經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并無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難以成立。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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