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韓聯社、《京鄉新聞》、《朝鮮日報》等多家韓媒27日報道,韓國法院第三次判決日本政府應對日軍“慰安婦”受害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韓國清州地方法院25日就已故“慰安婦”受害者吉甲順的兒子金英萬(69歲)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日本政府負有部分賠償責任。金英萬要求日本政府賠償2億韓元(1000韓元約合5元人民幣),法院未公開具體判決理由和賠償金額,但明確支持原告部分主張。
吉甲順1924年出生于全羅北道茂朱郡。據介紹,1941年,年僅17歲的她被強行帶往日本長崎縣,淪為日軍“慰安婦”。戰后,吉甲順積極參與韓國挺身隊問題對策協議會(現更名為“正義記憶連帶”)等民間團體活動,公開自身受害經歷,并持續呼吁日本政府正式謝罪與賠償。1998年,吉甲順因肺癌去世。其子金英萬繼承母親遺志,多年來持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并組織抗議活動,要求日本政府承擔法律責任,并于2024年1月正式提起訴訟。針對本案,日本政府以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為由拒絕作為被告出庭應訴。法院隨后應原告請求采取公示送達程序,于2024年初正式立案審理。
判決公布后,日本政府迅速作出回應。據日本廣播協會(NHK)報道,日本外務大臣巖屋毅表示,此次判決“明顯違反國際法以及韓日雙邊協議”,并稱對此“感到極為遺憾,絕對不能接受”。巖屋毅稱,韓國法院已三度否定國際法主權豁免原則,日方對此表示強烈抗議,并要求韓方采取具體措施予以糾正。同日,日本外務省外務審議官船越健裕召見韓國駐日大使樸喆熙,提出強烈抗議。船越健裕表示,此次判決否定日本作為主權國家享有的豁免權,令人深感遺憾。
這是韓國法院第三次在“慰安婦”受害者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判決日本政府承擔賠償責任。2021年1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針對已故裴春姬等12名“慰安婦”受害者提起的訴訟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日本政府向每位原告支付1億韓元賠償金。2023年11月,首爾高等法院認定日本政府應向李容洙等“慰安婦”受害者及其遺屬支付2億韓元賠償金。
然而,日方始終主張,“慰安婦”和強征勞工等歷史遺留問題已通過相關協定和協議“不可逆轉地、最終得到解決”,因此拒絕接受進一步的賠償要求。
韓國國內輿論認為,盡管韓國法院接連作出有利于受害者的判決,但由于日本政府堅持主權豁免原則,拒絕承認韓國法院的司法管轄,實際執行賠償判決的可能性較低。此外,韓日兩國在歷史問題上的長期分歧,使得相關爭議短期內難以通過司法途徑徹底解決。
韓日兩國曾于1965年簽訂《韓日請求權協定》,并于2015年達成《韓日慰安婦協議》,日方承諾提供“和解與治愈基金”以賠償在世的“慰安婦”受害者。但韓國部分受害者和民間團體認為該協議未能充分反映受害者的意愿,要求日本政府道歉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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