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7)日,北京市醫保局發布通知,將監管對象由定點醫藥機構延伸至醫務工作者。從醫保支付這一關鍵環節入手,對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相關人員實行“駕照式記分”,單次記12分者將終止醫保支付資格3年,在暫停或終止期內提供醫藥服務發生的醫保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結算支付,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市醫保局指出,當前醫保基金監管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醫務工作者手握處方“一支筆”,是醫保基金使用鏈條的關鍵環節。“我們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印發《北京市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將監管對象由定點醫藥機構延伸至醫務工作者,對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相關人員實行‘駕照式記分’。”市醫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相關人員主要包括兩類:在定點醫療機構中,為參保人員提供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的醫療類、藥學類、護理類、技術類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醫保費用審核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包括定點零售藥店的主要負責人、醫藥服務人員。
《實施細則》規定,對違法或違反醫保服務協議的相關人員,在對定點醫藥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的基礎上,根據行為性質和負有責任程度等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記分、暫停或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的處理。年度記分達到9分,未達12分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其醫保支付資格。其中,記滿9分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醫保支付資格1-2個月;記滿10分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醫保支付資格3-4個月;記滿11分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醫保支付資格5-6個月。相關責任人員記分達到12分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終止其醫保支付資格。其中,累計滿12分的,終止醫保支付資格1年;一次性記滿12分的,終止醫保支付資格3年。
《實施細則》詳細說明了扣分情形以及如何扣分,將相關人員的責任程度遞進分為一般責任、重要責任、主要責任。對于相關人員所在定點醫藥機構違反醫保服務協議受到約談、暫停撥付(結算)醫保費用處理,該人員負有責任的;執行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政策中,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要求使用高價非中選產品,被醫療保障部門通報的,每次記1-3分。對相關人員所在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保服務協議被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并給予違約通告或黃牌警示處理,該人員負有責任的等情形每次記4-6分。為非登記備案相關人員,或登記備案狀態為暫停、終止的相關責任人員冒名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等情形記7-9分。對于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業主管部門注銷注冊、吊銷或撤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的,單次記12分。
《實施細則》指出,相關人員記分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加計算,下一個自然年度自動清零。記分載入相關人員“一醫一檔”數據庫,實現跨機構跨區域聯動、全市共享可查。(記者 解麗)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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