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你以為勞動者只會提勞動爭議的訴求嗎?住房公積金的訴求,勞動者 十有八九都會提。不是勞動爭議,勞動仲裁不會受理,但總有部門管這個事。顫抖吧,用人單位!
Q1:
公積金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由以上規定可見,公積金繳存對象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具體可以分解以下三類:
一是公務員關系的雙方要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是事業單位聘用關系的雙方要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是勞動關系的雙方要繳存住房公積金。
不過從以上規定來看,貌似沒有囊括勞動關系的所有主體。比如個體工商戶(個體經濟組織)招用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卻沒有個體經濟組織的概念。
Q2:
公積金是強制性的嗎?
是的,是強制性的。不過,在實踐中,很多人、很多企業的負責人有個誤解,認為公積金是福利,可繳可不繳,不是強制性的。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畢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是法,其效力與《工傷保險條例》相同,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啥實踐中有這種錯誤的認識?說起來話長,原因也比較復雜,這里就不再過多論述了。
Q3:
招用農業戶口的職工也要繳公積金嗎?
是的,法規中沒有規定農村戶口可以不繳納公積金。再者,現在各地搞戶籍改革, 為提高城鎮化水平,“農業戶”變成了“家庭戶”、“居民戶”。不過,在實踐中,認為招用農業戶口職工可以不繳公積金的說法也是比較流行的。至于這個錯誤認識,原因也有很多,這里也不再過多解釋。
Q4:
公積金繳費基數是如何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繳費基數也是有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16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17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從規定來看,公積金繳存基數區分以下情形:
1)老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
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當月工資。
3)新調入的職工,從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為其當月工資。
但是,實踐中,能嚴格按規定繳納公積金的企業不是很多。
Q5:
哪些薪酬項目屬于公積金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薪酬福利待遇名目很多,如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高溫費、過節費等等,哪些名目作為公積金繳費基數呢? 公積金繳費基數與社保繳費基數是一樣的嗎? 這也是比較棘手的問題。
對此,具有勞動報酬性質的各種項目都應列入繳存基數,如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等。用人單位支付的福利待遇,不計入繳費基數,但必須是真正的福利。至于工資與福利的區分,有時也是比較難的,這里就不再過多論述。
Q6:
公積與社保繳費基數一樣嗎?
雖然公積金和社保是兩個領域的問題,但在用工實踐中一般會掛在一起說,如社保公積金,有時也稱“五險一金”,它們的繳費基數應該是一樣的。事實上,北京、上海等地都開始統一基數、統一申報了。
Q7:
公積金繳費比例是怎樣的?
公積金繳費比例和社保不一樣,社保繳費比例基本是統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同企業有所不同)。但公積金繳費比例在法定幅度內可以由用人單位確定,如5%、7%、10%之類的。
一般而言,公積金的繳納比例為5%-12%,單位及個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在這一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比例進行繳存,在實踐中一般以單位選定的比例為準。
Q8:
試用期的職工可以不繳納公積金嗎?
試用期的職工,也是在職職工,也應當繳納公積金。只不過實踐中不少單位沒有繳納而已,但這不代表可以不繳。
Q9:
職工簽署書面承諾放棄繳納公積金,單位能否不繳納?
如同社保一樣,即便職工簽署放棄繳納公積金的文件,將來職工反悔而要求補繳的,用人單位仍有補繳義務。當然了,如果職工一輩子不反悔是可以的,但即便該職工不反悔,若被檢查發現或被其他人舉報的,也有被要求補繳的可能。
Q10:
將公積金折現給職工可以嗎?
這樣做不符合規定,如果職工事后反悔,也要補繳公積金,只不過補繳之后,職工應該退回已領取的折現款。
當然了,個別地方的個別案例也有支持折現后不再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的。
Q11:
職工能否以未繳納公積金辭職要求經濟補償金?
不可以,雖然“五險一金”掛在嘴邊說,但社保和公積金的法律地位還是不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的,職工可以辭職要求經濟補償金,但沒有規定住房公積金的事。當然了,中國之大,無奇不有,個別地方的個案也有支持的,不過這不符合規定。
Q12:
未繳、少繳、漏繳公積金,職工可去勞動仲裁嗎?
不可以,因為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
Q13:
未繳、少繳、漏繳公積金,職工可以去法院告單位嗎?
不可以,因為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也不屬于民事糾紛范疇。
Q14:
未繳、少繳、漏繳公積金,職工該怎么辦?
職工只能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用人單位。
Q15: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方式是?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執法方式有兩類:
第一類是主動執行,即主動開展執法檢查、專項審計。
第二類是被動執行,即接受職工投訴、舉報。
Q16: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常用的法律文書有哪些?
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主要的行政執法文書有以下幾類:
1)《責令辦理繳存登記》:主要適用于用人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2)《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主要適用于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存公積金,或存在漏繳、少繳、逾期繳存公積金的情形。
3)《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主要適用于用人單位不理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再次催告的情形。
4)《行政處罰決定書》: 主要適用于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強制執行申請書》:主要適用于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Q17: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對單位進行罰款嗎?
可以的,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的規定,罰款的情形僅限于,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Q18:
開設賬戶后拒不繳納公積金的,可以對單位進行罰款嗎?
不可以,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8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單位拒不為職工繳存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分析到這,你會發現住房公積金救濟措施很怪異吧!職工個人不能去仲裁、也不能去法院告用人單位,只能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只能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用人單位打死也不配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對單位罰款,也不能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只能去法院為職工個人申請強制執行。
估計用人單位會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為了一個人去法院搞事情嗎?
這個當然會的, 尤其是用人單位惹毛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它們更會積極去向法院強制執行了,再說這也是它的法定職責,如果不去,職工也可以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作為的。
Q19:
職工追討住房公積金有時效限制嗎?
公積金是個怪胎!沒有時效限制,住房公積金既不是勞動爭議,也不是民事糾紛。勞動爭議1年時效,民事訴訟3年時效等規則,顯然不能用時效來抗辯。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也是一個麻煩事,等于是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規定公積金時效是2年,只可惜這樣的地方比較少。
Q20:
補繳是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嗎?
不一定。雖然前面一個問題解答了住房公積金沒有時效限制,可以秋后算賬,但法不溯及既往也是一個原則。對此,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規定,“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條例》于1999年4月3日才發布,如果一個員工從1990年參加工作的話,也只能從1999年4月開始補繳。
Q21:
離職N多年的職工也可以要求之前單位補繳公積金嗎?
由于公積金是個怪胎,沒有時效限制,所以只要職工沒有離開地球,都可以要求補繳的。
Q22:
為啥職工現在喜歡搞公積金?
因為職工想明白了,公積金居然都是自己的,無論單位繳存的、個人繳存的,到最后都是自己的。這可是真金白金啊!
再說了,職工搞公積金很簡單,一紙投訴即可,接下來就可以讓住房公積金中心、用人單位、法院忙和起來,自己坐享其成,不用跑腿、也不用花錢請律師,坐享其成即可!
Q23:
面對公積金這個怪胎,用人單位該怎么辦?
面對怪胎,實在沒有辦法,只有合規才是王道!
話說,只要用人單位發得起獎金,就能把公積金合規,只是用人單位傻,所以將來要面對職工秋后算賬。
再附贈一個住房公積金處理流程圖吧,以便大家直觀感受一下住房公積金事宜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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