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淇
近日,湖南一名00后小伙一年內三次改名,從“朱云飛”到“朱雀玄武”“朱雀玄武敕令”,再到“周天紫微大帝”,這一“任性”舉動引發廣泛關注。最終,他的第三次改名申請因涉嫌違背公序良俗被公安機關駁回。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但前提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這起事件中,前兩次改名雖奇特,但仍被受理,而“周天紫微大帝”的申請卻直接被拒,一個主要原因是“大帝”等尊稱用于人名,易引發誤解,挑戰社會倫理,與公序良俗相悖。
姓名不僅是個人的符號,更承載著社會文化與人際交往的重要功能。一個過于標新立異或隨意更改的名字,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就像這位小伙,自曝求職時HR懷疑證件造假,社交場合也頻遭調侃。從長遠看,過度“中二”的名字還可能影響信用評估、職業發展等。
除對個人的影響外,頻繁改名也會消耗公共資源。公安機關處理改名申請需審核材料、更新系統,若人人效仿,隨意更改姓名,將導致行政效率低下與身份管理混亂。小伙的三次改名雖是極端案例,卻為制度完善敲響了警鐘。
年輕一代追求個性本無可厚非,他們通過虛擬世界的符號重構現實身份,彰顯出自我表達的強烈渴望。這種對個性的追求,在“00后”群體中尤為顯著。從四字名到五字名、六字名,年輕人不斷突破傳統姓名的字數限制,以獨特命名方式展現自我。然而,個性表達一旦逾越公序良俗的邊界,就不再是個人小事。
尊重公民姓名權,包容年輕人的個性追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但包容不等于縱容,權利與自由始終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內才能真正實現。此次事件正是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平衡的生動教材。
解決此類問題需多管齊下。當前司法實踐中,因“公序良俗”缺乏明確判定細則,姓名權案件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尷尬局面。同樣是突破常規的姓名申請,某地可能予以通過,另一地卻會果斷駁回。這種執法標準的不統一,不僅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更讓公民在行使姓名權時無所適從。
有鑒于此,立法機關應加快填補制度空白,將“公序良俗”原則具象化為可操作的判定標準。例如,可針對宗教、神話、歷史文化中的特殊稱謂,明確其在姓名使用中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條款;同時,最高司法機關應適時發布指導性案例,通過典型個案的示范效應,為基層執法提供清晰參照。唯有讓姓名權的邊界清晰可見,才能既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又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社會層面的文化引導同樣不可或缺。教育部門、大眾媒體與社區應形成合力,通過傳統文化課程、公共宣傳等形式,幫助年輕人正確認識文化符號的價值與意義,在追求個性的同時,守住文化傳承與社會規范的底線。如此方能在保障公民權利的同時,維護社會和諧秩序,實現個人與公共生活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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