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種子,造成種糧大戶10萬多元損失,被判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三年內禁止從事銷售種子業務。
網上直播售賣假種子,多個省份200多名農戶受害,涉案公司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被判處罰金30萬元,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假種子造成農戶減產, 被判賠86萬元,支付10萬元后剩余76萬元拖欠未付,法院調解挽回損失。
假種子致100畝農田大面積減產絕收,涉案人員以 銷售偽劣種子罪、詐騙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出現銷售不合格種子造成糧食減產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近日,又有多起假種子案曝光,一起來看看!
01
銷售偽劣種子,造成種糧大戶10萬多元損失,被判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三年內禁止從事銷售種子業務
近日,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偽劣種子案,判決被告人王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并禁止王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銷售種子業務。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5日,王某為了牟利,以普通花生種子冒充羅漢果花生種子,自行購買包裝袋進行包裝后銷售。經賈某介紹,王某以每斤7.9元的價格賣給某縣種糧大戶王某平7500斤花生種子,銷售金額59250元。王某平種植該批花生種子后,出現出苗率低、缺苗斷壟現象。
經鑒定,王某平所購花生種子包裝無標簽、無標識標注,王某平種植的此種花生出現缺苗斷壟情況系種子發芽率低所致。經檢驗,該批種子發芽率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王某平種植的花生平均畝產253.9公斤。經某縣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證實,該縣2020年至2022年花生單產分別為318.46公斤、319.31公斤、319.12公斤。經評估,王某平所種植的260畝花生減產16915.6公斤,損失價值為108259.84元。案發后,王某賠償王某平10.8萬元并取得了王某平的諒解。
裁判理由: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以不合格種子冒充合格種子予以銷售,使生產者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王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王某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合法利益,對于此種行為更應及時打擊。本案中,法院對被告人同時適用從業禁止,為相關行業銷售者敲響警鐘。
銷售者要增強法律意識,切莫以身試法。農民群眾要注意通過正規經營的單位或個人購買農作物種子,從包裝、憑證等方面分辨種子真偽,若出現質量問題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農業、林業等部門舉報。
02
直播賣假種子,多省200多名農戶受害。涉案公司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罰金30萬元,涉案人員分別被判二年十個月、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2023年1月以來,廣東某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由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夏某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從趙某(另案處理)處購進沒有種子標簽的紫蘇種子進行銷售或者培育成紫蘇種苗后再進行銷售,并通過張某(另案處理)等人在網絡平臺上夸大宣傳紫蘇的種植效益,吸引陳某等農戶通過直播間及到該公司線下購買紫蘇種子或種苗用于種植。
農戶購買該批種子(苗)種植后出現提早開花、停止長葉等問題,因而無法收割紫蘇葉以獲取經濟收益。經查,該公司對外銷售假紫蘇種子(苗)金額合計人民幣274475元。
2024年5月31日,廣東省高州市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廣東某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夏某以及程某提起公訴。2024年6月13日,高州市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廣東某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罰金30萬元,分別判處夏某、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檢察機關通過“兩法銜接”工作平臺發現,廣東某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絡平臺銷售沒有種子標簽的紫蘇種子(苗),銷售金額超過20萬元,遂建議行政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在發現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后,高州市檢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法發出《通知立案書》監督立案,,并且與公安機關、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研判,2023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
偵查階段,檢察機關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由于本案的假種子(種苗)在網絡直播平臺上宣傳并銷售,有200多名受害農戶,遍布多個省份,給偵查取證和數額認定等方面帶來不小困難。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收集涉案人員的聊天記錄、物流信息、發票單據等,分析資金流向,核實受害群眾數量、損失金額,引導公安機關核查上游出售涉案種子數量、去向,是否有標簽及檢疫證明,依法查明假種子銷售來源,深挖售假源頭;針對直播、短視頻刪除快、即時直播沒有視頻留存等取證難點,建議綜合運用錄屏、截圖等多種方式固定證據,并及時控制、屏蔽、封禁涉案網絡平臺等關聯賬戶,防止虛假廣告信息繼續傳播。
03
假種子造成農戶減產, 被判賠86萬元,支付10萬元后剩余76萬元拖欠未付,法院調解挽回損失
滿懷期待播種下的種子,竟然被鑒定為“假種子”,一年的收成打了水漂,該如何挽回損失?近日,河北省豐寧法院審理了一起種子買賣合同案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又為農牧公司及農戶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本案情:河北省 豐寧縣壩上地區以種植馬鈴薯作為收入來源,A公司在B公司處購買了馬鈴薯種薯,雙方簽訂了馬鈴薯種薯定購合同。種子到貨后,A公司將種子種植在自己的生產基地,種子種植成長過程中,A公司發現其購買的這批種子種植出來的外觀形狀及特征均與合同中標明的馬鈴薯不符,遂向縣農牧綜合執法大隊報案并要求其組織專家對被告提供的種子型號進行鑒定.
隨后縣農牧綜合執法大隊又委托某求實公司(系屬法院備案登記的鑒定機構名錄中的鑒定公司)對涉案薯種及損失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明確表示不參與鑒定過程,且拒不到場。鑒定結果顯示:該批種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被認定為假種子,且造成商品薯每畝減產2166公斤,非商品薯減產1899公斤。
鑒定報告送達后,B公司主動協商賠償,雙方簽訂協議約定賠償86萬元(含6萬鑒定費),但B公司僅支付10萬元,剩余76萬元拖欠未付,A公司遂將B公司訴至法院,追討賠償款。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何某一與被告張家口某農科公司簽訂賠償協議書的前提,是經縣農牧綜合執法大隊委托市級專家及具有鑒定資質的相關專業鑒定機構對種薯進行了現場鑒定及司法鑒定,在司法鑒定送達后,張家口某農科公司發現鑒定結論種薯為假種子后,張家口某農科公司主動找到何某一進行協商,之后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書,經雙方委托代理人簽字,并且已按協議約定履行了部分賠償義務,該協議書應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賠償協議書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該協議約定全面實際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張家口某農科公司主張在協議書簽訂時系受脅迫并顯示公平,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說法: 本案系種薯買賣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種薯買賣標的較為特殊,種薯流入的終端消費者為農民,種薯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農民一年的農作物收入。A公司購買、使用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其作為消費者合法權益理應受到保護。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是否有效以及被告B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給付責任。原告在司法鑒定得出鑒定結論為假種子后,與被告簽訂了賠償協議,被告履行了部分賠償款,該協議書應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賠償協議書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均應按該協議約定全面實際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以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未加蓋被告B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為由主張賠償協議無效,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名義在賠償協議上進行了簽名,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同時,作為合同相對人,原告有理由相信作為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為即為公司行為,故對于被告關于協議無效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行為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本案中,被告B公司在銷售種薯之初,可能并不知曉其所售種子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但在發生爭議并作出鑒定結論后,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對受害者加以及時理賠,其在賠償后可另行主張權利。其與原告簽訂了賠償協議后又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協議內容,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于此種行為法律不予保護和認可,其應自行承擔由其違約行為引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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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種子致100畝農田大面積減產絕收。 涉案人員以銷售偽劣種子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3年1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到線索,稱四川某農業有限公司涉嫌售賣假種子,導致部分村民大幅減產或絕收。 經查,四川某農業有限公司員工李某在明知他人自行繁育的水稻種子 未通過國家審定, 卻以70元/公斤的價格將 無任何標識 的水稻種子共計250余公斤出售給銷售人員呂某。 呂某明知該水稻種子 尚在試種階段 , 無規范包裝、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檢驗證號及合格證, 在天全縣仁義鎮以180元/公斤的價格向89名農戶銷售約108公斤。
經四川育良檢測有限公司檢測,涉案標稱“竹稻一號”的水稻種品種 純度為62%,低于國家規定的水稻種子純度不低于96%的標準,為劣種子。 天全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通過走訪受害群眾和實地勘察,該水稻品種 導致天全縣仁義鎮89名農戶約100畝種植面積出現大幅減產和部分絕收,損失達10萬多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和行刑銜接相關規定,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天全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柱、呂某銷售純度不合格的水稻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 銷售偽劣種子罪。 李某柱具有自首情節,呂某具有坦白情節,二人均認罪認罰,且主動退賠農戶損失,依法均予從輕處罰。 據此,對被告人李某柱 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 對被告人呂某 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案列評析: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據統計,良種對糧食增產貢獻率達到45%,為我國糧食連年豐收提供了關鍵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國家對水稻等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推廣、銷售。未經審定的種子品種沒有經過嚴格的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品種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其產量穩定性、適應性、抗病蟲害能力等特性均無法保證,將給農業生產帶來巨大風險。本案中,涉案水稻種子未經審定便先行推廣上市,種子純度遠低于國家標準,農戶種植后造成大幅減產甚至絕收,不僅侵害了農民利益,也危害國家糧食安全,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眼下正值春耕備耕關鍵期,消費者在購買種子時, 應選擇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在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正規門店,購買時要仔細查看種子包裝和標簽,核對信息代碼,索要發票或其他消費憑證并注意留存,一旦發現購買了假冒偽劣種子,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投訴舉報。 廣大種子生產經營者應以此為戒,規范自身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健康有序的種子市場秩序,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經營生產假、劣種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丨綜合自檢察日報、人民法院報、雅安市農業農村局、豐寧法院新媒體中心等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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