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收到判決書過了上訴期,對方未在履行期付款,是否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解答」
不一定。
這是理論上的情況,到了實踐中并非如此。
先看法條。
《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為了便于讓大多數老百姓能夠理解這兩條規定,判決書的結尾會載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XX法院。”
但是到了實踐里,有些當事人只看到了后半句看不到前半句,直接向把上訴狀遞交給了上級法院,甚至有些人人為制造障礙將上訴狀遞交給了上級法院。
直接遞交上級法院的后果,在實踐里跟法條規定有差異……
這就導致會出現原審法院審判法官不知道對方是否上訴,致使審判法官無法給出準確的答復。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法院收到郵件后會拆開查閱,發現是上訴狀的,會直接移送到立案庭手里,而立案庭法官平時工作壓力山大,沒有及時錄入系統導致審判法官不知道。
故而通常情況下,審判法官會讓當事人再耐心等等,此時申請強制執行才是比較安全的。
可見,想要法院及時啟動強制措施并沒有那么簡單。而當事人想要盡快申請強制執行的目的,通常是想要法院盡快啟動強制措施。此時最優的策略還是在訴訟時找到專業律師,及時鎖定對方財產線索,盡量在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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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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