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系
原告:張楠(房屋登記所有權人)
被告:
王芳(張楠姨媽,母親同胞妹)
周偉(王芳配偶,被告)
周麗(王芳之女,張楠表妹)
周強(王芳之子,張楠表弟)
涉案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XX 小區(qū),登記在張楠名下,原為張楠外祖父母(王建國、陳蘭)居住,二老去世后四被告繼續(xù)占用。
爭議焦點:張楠主張四被告無權占有房屋,要求騰退并支付占有費用;四被告抗辯房屋實為外祖父母出資購買,屬于遺產,拒絕騰退。
關鍵事實
產權登記與購房情況:
1999 年,張楠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00 年取得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為張楠;
四被告稱購房款由外祖父母(王建國、陳蘭)出資,張楠僅為名義登記人,實際產權屬于外祖父母,且已另案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
占有與使用情況:
2008 年起,張楠外祖父母入住一號房屋,2016 年外祖母陳蘭去世,2022 年外祖父王建國去世后,四被告(均為姨母一家)繼續(xù)居住;
張楠主張四被告未經許可占用房屋,要求自2022 年 7 月起支付每月 XXXX 元的占有費、物業(yè)費及供暖費。
被告抗辯要點:
購房時借用張楠名義(因外祖父母非職工身份),實際出資人為外祖父母,房屋應為遺產;
長期照顧外祖父母并承擔生活費用,張楠未盡贍養(yǎng)義務,無權主張騰退;
已就房屋所有權提起訴訟,本案應待另案結果。
爭議焦點
房屋所有權歸屬:
登記所有權人張楠與實際出資人(外祖父母)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四被告能否以“實際產權人繼承人” 對抗登記效力?
占有行為的合法性:
外祖父母去世后,姨母一家居住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張楠作為登記產權人,是否有權排除妨害?
費用主張的關聯(lián)性:
若所有權存在爭議,張楠能否主張占有使用費、物業(yè)費等?
案件分析
一、物權登記的效力優(yōu)先性
登記推定力:
根據《民法典》第209 條,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張楠持有房產證,依法享有所有權,四被告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借名協(xié)議、出資憑證)推翻登記(《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
另案訴訟的影響:
四被告已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但本案審理時該訴尚未結案,房屋權屬處于爭議狀態(tài),法院無法直接認定四被告為無權占有人(《民事訴訟法》第156 條)。
二、占有合法性的認定困境
親屬關系與居住歷史:
四被告基于親屬關系(姨母一家)居住房屋,且外祖父母生前長期居住,需區(qū)分“基于家庭委托的合法居住” 與 “無權占有”;
張楠主張“借住” 外祖父母,但未提供書面約定,四被告主張 “遺產繼承” 亦缺乏遺囑或析產證據,雙方均未能明確占有基礎。
三、費用主張的前提條件
所有權爭議未解決:
若房屋最終被認定為外祖父母遺產,四被告可能基于繼承權合法占有;若登記有效,張楠可主張騰退及費用。
法院認為,在權屬未明確前,直接支持騰退及費用主張可能損害四被告合法權益,故暫不處理。
裁判結果
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因四被告已就房屋所有權提起另案訴訟,本案需以該訴結果為依據,目前不具備騰退條件;
案件啟示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實際出資人若未簽訂書面借名協(xié)議,僅憑付款憑證難以對抗登記效力,需在購房時明確權屬約定。
物權爭議的處理順序:
涉及房屋騰退的糾紛,若存在權屬爭議,法院通常優(yōu)先處理所有權確認之訴,再解決占有問題。
親屬間財產關系的書面化:
長輩與晚輩之間的房產安排(如借用名義、贈與、繼承)應通過書面協(xié)議明確,避免繼承時產生糾紛。
訴訟策略的選擇:
原告主張騰退時,需先排除權屬爭議;被告抗辯需提供充分反證,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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