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新聞4月25日訊(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鄒晴)鹵粉因其獨特風味深受食客喜愛,其中,“統桶發鹵粉王”在鹵粉愛好者中頗具口碑。但品牌打響,也容易被“蹭名氣”。
近日,寧鄉法院審理宣判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去年,寧鄉某小吃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自家門店招牌、裝潢、宣傳物料及線上推廣中大量使用“統桶發”商標標識,讓消費者誤以為這是“統桶發”正規加盟店,后被“統桶發”商標所有人湖南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定,某小吃店與某餐飲公司注冊的多個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相同或者相似。某小吃店在店招上、店內冰柜宣傳物料上、線上宣傳圖片中使用的商標標識及地圖中使用的定位名稱與某餐飲公司的多個注冊商標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方面一致或基本一致,構成商標相同或商標近似。
同時,某小吃店在互聯網地圖中設置的定位名稱,并上傳與某餐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作為店鋪門頭照片,其目的是讓相關公眾可以通過搜索知曉店鋪的存在并指向其服務,對相關公眾而言均能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均屬于商標性使用。
法院認為,某小吃店在同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侵害了某餐飲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此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品牌價值、某小吃店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及維權支出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認定某小吃店承擔的賠償金額為27000元。目前,該案已生效。
商標侵權的核心標準是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導致消費者混淆。在本案中,某小吃店使用的一些標識與某餐飲公司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有些標識雖只改動一字,但字形、讀音高度相似,仍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要合法使用商標,在商業活動中應主動避讓他人注冊商標,避免“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如加盟需取得授權,自行設計標識應避免與他人商標“形、音、義”近似。若收到侵權通知,需全面停止使用侵權標識,不可“表面應付”。同時注意自身權利保護及時申請商標注冊,留存使用證據,發現侵權行為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免責申明〗本文僅代表本賬號個人觀點,其圖片及內容版權僅歸原所有者所有。如對該內容主張權益請來函或郵件告之,本賬號將迅速采取措施,否則與之相關的糾紛本賬號不承擔任何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