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事務尚未了結,退伙人能否要求合伙制私募基金支付退伙財產?
如果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對外投資尚未完全變現,且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依法審計評估,退伙人無權要求退還財產份額。
閱讀提示:
如果合伙事務尚未了結,退伙人能否要求合伙制私募基金支付退伙財產?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合伙協議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事務的了結是合伙人退伙結算的重要前提。若合伙制私募基金對外投資的底層資產未能變現,且退伙結算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審計評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單方徑行確認退伙人應得的財產份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風險共擔原則以及私募監管的禁止保本保收益政策。
案件簡介:
1、2014年4月29日,北大荒公司與盛達公司等簽訂合伙協議,共同成立永興合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北大荒公司為有限合伙人,盛達公司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投資方向為遠東工具公司股權,并通過對賭協議約定遠東公司按年化15%回購股權。
2、2018年7月30日,永興合伙向有限合伙人發出通知,北大荒公司根據該通知提出退伙申請。永興合伙向北大荒公司發出《退伙金額確認通知》,確認退伙財產為投資本金加年化15%收益(共計3047萬余元)。
3、2019年6月4日,因永興合伙未履行支付義務,北大荒公司與永興合伙、盛達公司、遠東公司、齊樹民簽訂《五方協議書》,約定永興合伙在收到遠東公司股權回購款后向北大荒公司支付退伙財產,遠東公司和齊樹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之后,遠東公司未足額支付回購款,北大荒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永興合伙、盛達公司支付退伙財產及收益,遠東公司、齊樹民承擔連帶責任。
5、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北大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永興合伙和盛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永興合伙和盛達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6、202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北大荒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
北大荒公司能否要求永興合伙支付退伙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永興合伙、盛達公司不得向其有限合伙人承諾保本保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永興合伙工商登記為有限合伙企業,同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永興合伙可描述為一支采取有限合伙企業組織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描述為一個進行股權投資的有限合伙企業。永興合伙作為合伙企業,屬合伙企業法調整范圍;作為基金運營,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約束?!端侥纪顿Y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等部門規范性文件均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根據上述規范性文件,“私募”和“投資”系私募行業之本源?!八侥肌睆娬{從“合格投資者”處“非公開募集”資金;“投資”強調利益的分享和風險的承擔。因此,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為上述文件所禁止。具體到本案,永興合伙、盛達公司不得向其有限合伙人保本保收益,既不得在募集階段直接或間接地向有限合伙人承諾保本保收益,也不得在私募基金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承諾還款。
2、北大荒公司退伙,永興合伙全體合伙人應按照其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本案合伙協議對退伙結算方式的約定與該條規定意旨一致,故北大荒公司退伙,永興合伙全體合伙人應按照其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北大荒公司申請退伙時,永興合伙的財產全部表現為遠東工具公司股權。如向北大荒公司退還貨幣,須將股權變現。
3、遠東公司未能按約給付回購款,合伙企業的回購事務未了結,永興合伙給付退伙財產的條件也未能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永興合伙與遠東公司簽訂股權回購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向北大荒公司確認退伙金額計算方式,確認可得利潤率年化為15%。結合永興合伙與北大荒公司退伙往來文件及本案背景,退伙金額確認通知系永興合伙與回購方確認回購金額后向北大荒公司單方發出的溝通性文件,并不能產生任何債權債務的承諾?!段宸絽f議書》在該通知基礎上約定了退伙財產份額的來源及支付方式,永興合伙收到遠東公司股權回購款后按照約定時間支付給北大荒公司。該約定為永興合伙金錢給付義務限定的前提條件是遠東公司向永興合伙給付了回購款,這符合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營的基本規則,即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前提是企業運營產生收益,或者說基金投資底層資產產生了收益?,F遠東公司未能按約給付回購款,股權回購協議未得到全部履行,合伙企業的回購事務未了結,永興合伙給付的條件也未能成就。如永興合伙此時承擔以貨幣退還退伙財產的責任,實質構成對北大荒公司的投資保本保收益,違背《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違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規則,在全體合伙人尚未進行結算、五方協議書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也勢必侵害其他合伙人的權益。據此,北大荒公司對永興合伙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遠東公司未能按約給付回購款,合伙企業的回購事務未了結的情況下,北大荒公司不能要求永興合伙支付退伙財產。
案例來源:
《新疆盛達永興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北京盛達瑞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協議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4號]。
實戰指南:
1、《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在本期案例中,結合合伙制私募基金“以投資活動為目的”的特點以及私募基金層面上的監管要求,合伙事務的了結主要表現為對外投資的退出變現。同時,合伙制私募基金的退伙結算應當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五方協議書》雖然明確了退還財產份額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但未能取得全部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會損害其他合伙人的權益。
2、在此,我們建議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時根據基金的具體運作情況、管理人的投資計劃等,在協議中明確較為具體的退伙事由,如未能按照基金募集約定的投資機構投資等,以便發生糾紛時依據協議及時通過退伙退出、降低投資風險。允許退伙不意味著從基金中成功退出,合伙企業在未經退伙結算或者合伙解散清算的情況下,有限合伙人不能以退伙為由直接要求合伙企業退還財產份額。在私募基金糾紛中,合伙人退伙時可能涉及基金投資項目尚未退出,對外投資的投資款尚未收回,收益或虧損情況尚不明晰的情形,即使擬退伙的合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可能因尚未退伙結算或者清算而被駁回請求。
法律規定:
1、《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2、《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現行法律未賦予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限尚未屆滿時享有任意退伙權,因此合伙人的任意退伙權應當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方能享有。
案例一:《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退伙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2021)滬74民初1556號]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任意退伙權應當是合伙人享有的無附帶條件退出合伙企業的權利,但在本案中,淳璞基金的《合伙協議》中有關退伙事項的規定均附帶有一定前提,無法得出合伙人享有任意退伙權的意思表示。同時,由于現行法律法規中未明確賦予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約定的合伙期限尚未屆滿時享有任意退伙權,因此原告長安信托行使任意退伙權也缺乏法律依據。
2、退伙結算應當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案例二:《南京上德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賽伯樂綠科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退伙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6416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眳f議簽訂后,上德公司依約向賽道合伙企業支付了入資款,賽道合伙企業依約將該款通過杭州賽義弘購買了音飛儲存股票。因入伙協議中并未約定上德公司在賽道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現亦無證據顯示全體合伙人就其財產的退還達成了一致意見,上德公司與其他合伙人亦未就退伙進行結算,在此情況下,上德公司要求賽道合伙企業退還1500萬元及利息,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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