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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汀法院充分運用“村居法官+”調解模式,通過實地走訪、指導調解、司法確認等方式,成功調解了一起股權糾紛,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顧
某農業公司在長汀縣某鎮經營農場生意,呂某與蘭某為該公司的股東。2023年,雙方因經營權歸屬產生不一致意見,為了公司良性運轉,呂某、蘭某及其他股東達成協議,各股東同意將自己名下的股份作價轉至呂某名下,由呂某經營公司。協議達成后,各股東陸續辦理了股權轉移登記。2023年12月,由于呂某未按照約定支付轉讓股權的價款,蘭某阻止呂某經營公司。蘭某的行為影響了公司的日常經營,呂某將蘭某訴至長汀法院。
法院調解
案例受理后,第一時間深入鄉村,通過實地走訪,與公司員工、周邊村民以及相關部門進行交流,全面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和矛盾焦點。在充分掌握情況后,村居法官決定運用“村居法官+”調解模式,聯合鎮干部、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
調解過程中,村居法官充分發揮糾紛疏導職能,引導雙方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換位思考。法官向呂某分析了拒不支付價款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同時也向蘭某說明,矛盾持續激化對公司未來發展的負面影響。在村居法官、鎮干部的共同努力下,雙方對股價款支付及轉讓時未明確約定的事項再次進行了確認,并達成一致協議。雙方均按照協議內容積極履行各自義務,農業公司恢復了正常運轉。
這起股權糾紛的成功化解,是長汀法院創新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接下來,長汀法院將繼續深化“一村(居)一法官”工作機制,不斷總結經驗,創新做法。通過加強與基層組織、調解機構等各方的協作,借助各種解紛力量多元化解糾紛,真正打通司法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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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蘭金榜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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