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分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五部分,共1188條。這將是繼《民法典》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法律草案審議程序的規定,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即立法領域常說的“三審制”。此番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意味著在環境法學界、實務界歷經幾輪醞釀的一部制定統一的生態環境法典正式進入立法審議程序。法典將汲取民法典編纂制定過程中積累的諸多立法經驗,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和集成升華,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應該是對現有法律規范的體系化梳理與更新。
法典是國家法治最高形態的具象呈現方式,也是人類法治文明的里程碑,其最大價值就在于通過體系化的法典編纂,科學整合、融匯打通現有相關法律規范的內在制度邏輯,是國家法治行進到相對成熟階段的集大成之作。
此番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就轉變了以往以單一生態要素為保護目標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統保護理念,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綠色低碳發展重要環節、重要領域,而對具體的生態要素、環節等方面的法律規制,則采取“擇其要旨要則納入”的方式,既確保了法典的開放性、兼容性,也給單行立法的實踐留足空間。
公開數據顯示,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生態環境領域已經形成了涵蓋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以及眾多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生態文明建設”已經寫入憲法,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取得諸多積極進展。但同時也必須要看到,以分散立法模式進行的生態環境立法,因其立法制定修改時間的差異和認識的局限性,使得各項規范性文件彼此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繁冗、掣肘的情況,分散在各項部門法中間的生態環境法律元素也多有不一致和不協調。
一部統一制定的生態環境法典呼之欲出,一幅國家生態環境法治文明的進階圖景正徐徐展開。
國家立法對成文法律的法典化孜孜以求的追求與雄心,是基于國家法治對法律穩定性的執著。法具有穩定性,但也始終需要因應時代變遷而作出調整。特別是生態環境立法這種立足于現代政府治理路徑的工具法學領域,而國家層面對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的推動也多以具體改革舉措、方案以及各類規范性文件的方式鋪開,類似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實踐就可能無法通過法典做前瞻性布局,法典的穩定性與相關領域改革進展的有機協調可能將面臨一定的挑戰。在龐雜的各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等多樣態規范性文件的法典化調適、體系梳理之外,還有環境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進行時狀態,使得法律的實施環境依舊復雜。這就更加期待已經啟程的生態環境法典化努力,能夠透過生態、環境、資源三個核心法律訴求,深入探索管理性規范與裁判性規范、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的調適與融合路徑。
法治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目標,法典更是國家法治理性的高階呈現。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有理由相信,以生態環境法典“初審”為契機,國家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實踐將得以更深層次的法治錘煉,人類對公民環境權的不懈追求將得到更加完備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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