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商業發展的基石
是市場經濟的血脈
近日
天津三中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有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圖源網絡 侵刪)
案件回顧
某中介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渠道營銷服務協議》,形成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關系。某中介公司提供組織帶看服務,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傭金。
協議約定傭金結算方式為:某房地產公司以網上付款形式向某中介公司一次性支付上月全額服務費,某中介公司應向甲方(某房地產公司)提供相應金額的正規增值稅發票。同時約定在某地產公司支付款項之前,某中介公司必須提供正式、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后某中介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將《渠道營銷服務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公司。
某中介公司向合同約定的某房地產公司聯系人郵寄《債權轉讓通知函》,該郵件由售樓處前臺代收。因某房地產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第三方公司起訴某房地產公司請求支付傭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某房地產公司認可欠付傭金金額,同時以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辯稱,某中介公司未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合同約定,有權拒絕付款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
天津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某中介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渠道營銷服務協議》建立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關系,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現第三方公司以債權受讓人身份向某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某房地產公司抗辯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但第三方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已向合同約定的某房地產公司指定聯系人郵寄送達《債權轉讓通知函》,且已簽收,某中介公司已盡到通知義務,故某房地產公司該抗辯不成立,其應向第三方公司履行《渠道營銷服務協議》的合同義務。第三方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某中介公司已為該房地產公司提供相應組織帶看服務,且該房地產公司對第三方公司主張的傭金數額48540.69元并無異議,故對原告公司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同時,某房地產公司以某中介公司未提供增值稅發票有權拒絕付款進行抗辯,除本案外,某中介公司另多起案件中已向某房地產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某房地產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付款,第三方公司有理由相信開具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某房地產公司仍不能付款,因此第三方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有權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先付款后開具發票,故某房地產公司該抗辯不成立。
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判決某房地產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傭金48540.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手記
作為商品房銷售模式的一種,委托銷售被很多開發商所選擇。開發商將房產資源交給中介公司進行銷售,其根據售房情況支付相應傭金。
讓誠信成為營商底色。本案通過確認第三方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從而支持其訴請,既有力維護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亦否定了房地產企業“以大欺小”行為,對于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推動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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