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又好又快地審理好建設工程案件,是一直困擾我們的問題。很多時候,我們討論案件,更多是把重點放在了法律邏輯分析和價值判斷,而忽視了案件如何審理。和大多數民事案件一樣,建設工程案件只要對基本事實作出合理認定,則案件難點就可以迎刃而解。
按照請求權基礎,我們熱衷于針對主張成立的要件展開調查,而忽視了其中或之外的基礎條件,如果缺乏這一基礎條件,則其他要件成立與否就沒有意義。
1.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責任,發包人的欠款數額一般難以查明,因為作為原告的實際施工人往往缺乏舉證證明能力,而發包人怠于舉證也難以讓其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案件中沒有轉包、違法分包等情形,合同有效,原告并非法律上的實際施工人,則缺乏發包人承擔欠付責任的基礎,更無需審查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數額。
2.因發包人違約,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同時會主張工程完工后的可得利益損失,我們對該損失往往會考慮是否要委托鑒定、是否要適用可預見性原則等,而忽視了可得利益的基礎在于履行標的的合法性。如果工程缺乏規劃審批手續,則施工合同不具有合法履行性,就不存在可得利益損失。
事實的判斷在于證據的審查,建設工程案件的證據具有建工領域的專業特征,但只要稍加留心,就能捕捉到其中的突破點。
1.在某一工程量沒有同時體現在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時,該工程量是否屬于合同范圍內就有爭議。其實施工合同的協議書部分有合同文件組成,同時也排列了優先順序,前后有沖突的應當以在前的合同文件作為審查合同范圍內工程量的依據。
2.固定價合同中,完工后雙方簽訂了類似于結算單的材料,但就此屬于合同內還是合同外各執一詞。我們可以結合合同和結算材料中結算方式是否一致來綜合判斷。如合同采用的是固定單價X元/立方米,而結算中用的是混凝土X元/噸、鋼筋X元/根,與合同的結算方式完全不一樣,則屬于合同外的工程量具有更大可能性。
3.針對可得利益損失,我們首先想到的是委托鑒定,顯然這不經濟高效。其實在常用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分部分項工程費中就包含了利潤這一內容,這也是報價時雙方均可預見的,因此可以作為認定可得利益的參照。
都說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但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基本邏輯推理,也能避開鑒定,合理地展現出事實面貌。
1.在對爛尾樓的地下室進行鑒定時,負一層有預埋管地漏,負二層因被水淹而無法勘察,有人提出聘請“蛙人”下去查看。考慮到圖紙中地下一二層均有預埋管地漏,施工工序是自下而上,在負一層已有的情況下,我們完全有理由推定負二層也已施工。
2.主體結構分項工程驗收完成后,對于施工單位已完工程量,有人認為就是基礎及承重梁、柱、墻等一次結構。但現實中的多層建筑,施工單位基本不會等一次結構完成后再進行二次結構(如構造柱、砌體墻)的施工,往往會隨著樓層的上升而接續施工,我們要尊重這種現象,不要被文字概念所誤導。
來源:無錫中院環保庭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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