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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期
侵害商業秘密
糾紛情形及審理思路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技術信息包括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經營信息則包括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其他商業信息是指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除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以外的商業信息。
為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楊小知”為企業帶來了常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系列普法第四期(?點擊鏈接回顧、、)。本文將通過司法實務中的具體案例介紹侵害商業秘密的常見糾紛類型,梳理類案審理思路,以期為企業有效預防及應對商業秘密被侵害提供參考。
法官解讀
第一部分
侵害商業秘密的常見糾紛類型
根據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常見侵害商業秘密的糾紛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多樣,包括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一般而言,被告以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方式獲取原告商業秘密的,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的商業秘密。
案例一: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獲取保密信息屬于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某公司、某(中國)研發有限公司訴黃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23-09-2-176-008】
原告系某知名制藥公司,被告黃某系原告子公司的高級研發人員。在職期間,被告從公司服務器上下載了21個藥物研發的核心機密商業文件,并將上述文件私自存儲至被告所擁有的存儲裝置中。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被告有權獲取系爭信息文件,其行為不符合侵害商業秘密的秘密竊取特征。但被告將原告的商業秘密擅自轉存于個人所有的電子設備之中,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具有不正當性,屬“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商業秘密侵權行為。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行為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再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均屬于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
使用商業秘密行為包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或者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案例二:披露技術秘密的認定【人民法院案例庫:某巖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訴翟某元、大慶某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數據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2024-13-2-176-001】
原告某巖油藏有限公司創建了“油氣勘探開發類比決策專家知識庫系統”(簡稱DAKS系統),被告翟某元系原告關聯公司員工,離職后創建了包含與DAKS系統實質相同的IRBS系統軟件。之后翟某元將IRBS系統軟件轉讓給被告大慶某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運營使用。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大慶某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應知翟某元實施了侵害原告DAKS系統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從其本人處受讓IRBS系統軟件著作權,并對外許可使用,該經營行為客觀上使原告的商業秘密脫離權利人的控制,存在被特定或不特定公眾接觸并獲取的披露風險,屬于侵害商業秘密中的披露行為。
案例三:商業秘密改進型使用、消極使用的認定【人民法院案例庫:某模具公司訴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24-13-2-176-002】
原告某模具公司就相關技術信息和客戶信息享有商業秘密,被告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招聘原告前員工,非法獲取并使用某模具公司的商業秘密,造成原告客戶訂單數量減少、經營受損。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商業秘密的“使用”不僅包含直接使用,還包含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和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消極使用。即便被告實際使用的信息與原告的商業秘密存在一定差異甚至完全不同,但被告在產品設計、改進或研究分析等環節中參考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可能節約研發成本或者采取針對性策略,并據此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仍然屬于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
三
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當事人的保密義務來源于法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的性質、目的締約過程、交易習慣等,被訴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獲取的信息屬于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對獲取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案例四:公司高管負有法定的保密義務【人民法院案例庫:香港某開發公司訴魏某乙、胡某、香港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24-13-2-176-003】
被告魏某乙及胡某系原告公司董事,掌握客戶名單及技術秘密,但未與原告簽訂保密協議。兩人離職后,向第三人披露并允許第三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客戶名單經營秘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魏某乙、胡某作為原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對于其接觸的涉及客戶名單等公司核心資源,理應知曉屬于秘密信息,更應基于誠信原則對原告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高級管理人員以公司僅與普通員工簽訂有保密協議,未單獨與其簽訂保密協議為由,主張保密措施不成立的,不予支持。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披露和允許他人使用公司商業秘密,構成侵權。
四
教唆、引誘、幫助他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教唆”和“引誘”是指故意用言辭、行為或其他方法,以提供技術、物質支持,或者通過職位許諾、物質獎勵等方式說服、勸告、鼓勵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幫助”是以各種方式為他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五
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其他情形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以盜竊、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構成侵權。
第二部分
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思路
一
商業秘密的審查
(一)商業秘密保護范圍的確定
在商業秘密案件審理中,原告必須先行明確其主張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并提交相應證據,即確定秘點。秘點的確定就是將特定載體上的商業信息進行總結和歸納的過程。權利人在主張特定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時,應合理劃分保護的范圍,不能過大,將公知信息納入其中,也不宜過小,以免造成侵權比對的困難。提煉秘點時,權利人需從具體信息中抽象出核心要素,形成清晰的文字描述,以便人民法院進行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認定和侵權的比對。
(二)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對商業秘密的定義,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應當包括三個要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具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1
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2
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3
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
4
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5
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但是,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秘密性要件的,可以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案例五:商業秘密中秘密性的認定【人民法院案例庫:北京某墨業有限責任公司訴高某、北京某藝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23-09-2-176-018】
原告北京某墨汁廠研制開發的兩種產品被列為北京市國家秘密技術項目。高某系原告前員工,在離職后入股被告北京某藝術有限公司并生產出了三種產品。原告購買了被告生產的三種墨汁對比后,發現產品的品質、效果指標與原告的墨汁相同或非常近似。被告認為原告主張保護的墨汁制造工藝早已公開,不應受到保護。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被列為北京市國家秘密技術項目,保密期限為長期。國家秘密中的信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是處于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在解密前,應當認定為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
第二,具有商業價值,即“價值性”。
一般而言,原告請求保護的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其帶來競爭優勢,可以認定具有商業價值。此外,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階段性成果也可以認定具有商業價值,如過程性數據或研發失敗實驗數據同樣具有價值性,因為對后續的生產研發具有明顯效用,若競爭者掌握該數據,則可以降低研發成本、縮減研發時間,不正當損害了權利人的競爭優勢。
第三,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即“保密性”。
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應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審查一般參考以下因素:
1
有效性:原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與被保密的客體相適應,以他人不采取不正當手段或不違反約定就難以獲得為標準;
2
可識別性: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在通常情況下足以使相對人意識到該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3
適當性:保密措施應當與該信息自身需要采取何種程度的保密措施即可達到保密要求相適應。這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判別。通常情況下,適當性原則并非要求保密措施萬無一失。
案例六:技術秘密保密措施的認定【人民法院案例庫:某測試技術公司訴某機電技術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2023-13-2-176-016】
某測試技術公司訴稱:其研發的某測試儀包含了不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秘密,該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對內保密措施包含《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勞動合同》等,對外保密措施包含與購買方簽署《設備購銷合同》的保密約定,測試儀后蓋貼有“危險!私拆擔保無效!”,后蓋與底部接合處還貼有“XXX品質保證 撕毀無效”標簽。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方面,《設備購銷合同》中的保密約定僅具有約束客戶公司的效力,不具有約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并且該合同并未限制客戶公司對所購買的產品進行轉售,故不特定第三人可通過市場流通取得該產品,且不受《設備購銷合同》的約束。另一方面,涉案測試儀的特定位置雖貼有標簽,但標簽載明的“危險!私拆擔保無效!”“XXX品質保證 撕毀無效”等內容,屬于安全性提示與產品維修擔保提示,均不構成以保密為目的的保密防范措施。因此,原告所主張采取的“對外保密措施”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相應保密措施”。
二
侵權判定的方法
司法實踐中常采取“接觸+實質相同-合法來源”的規則來認定被訴侵權行為的成立。在原告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被告侵權可能性較大的,應當由被告舉證證明原告主張的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被告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案例七: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舉證責任轉移的適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商業秘密典型案例專刊(2024年7月11日)原告Y公司、Y上海公司與被告孫某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被告孫某某曾在原告某公司擔任服務工程師、服務主任等職務,在職期間被告孫某某從其公司系統中大量下載含有原告商業秘密的圖紙并轉存至私人存儲設備。原告認為被告孫某某的行為使公司的商業秘密處于隨時可能被外泄的危險境地,故起訴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被告孫某某認為原告訴稱的技術信息并不構成商業秘密,但未提交證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商業秘密的載體為技術圖紙,原告對此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被告孫某某從公司系統中下載載有涉案商業秘密的技術圖紙并轉存至外接存儲設備,可見相關商業秘密已被非法獲取,此時證明涉案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孫某某處。孫某某雖然認為原告所主張的技術信息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應當認定涉案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構成商業秘密。孫某某從原告系統中下載了載有涉案商業秘密的技術圖紙并轉存至外接存儲設備,使得原告對涉案商業秘密失去控制,面臨隨時被披露和使用的風險,可以認定原告的商業秘密已被侵犯。
(一)接觸的認定
“接觸”是指被控侵權人掌握了權利人主張的有關信息資料。判斷被控侵權人是否“接觸”了權利人主張的信息,應當注意審查該被控侵權人獲得權利人主張信息的能力以及范圍。特別是在權利人無證據證明被控侵權人直接接觸商業秘密的情況下,該被控侵權人的職務、承擔的工作或任務、參與和商業秘密有關活動的具體情況等,是判斷其是否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的重要要素。
(二)侵權比對
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被告使用的信息與原告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在商業秘密案件的對比中,實質上相同指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之間不存在實質區別。
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實質上相同,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
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異同程度;
2
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是否容易想到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區別;
3
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
4
公有領域中與商業秘密相關信息的情況。
侵權比對在商業秘密案件審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原告一方面需要根據客觀實際合理確定秘點,另一方面需要對被告使用的信息與原告商業秘密的比對結果進行舉證;由于技術事實查明存在難度,人民法院常常需要依靠技術調查官輔助查明或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來得出比對意見。
案例八:侵害全部技術秘密的推定【人民法院案例庫:江蘇新某股份有限公司訴江蘇科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2024-13-2-176-006】
原告江蘇新某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江蘇科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通過原告前員工非法獲取該公司技術秘密并中標六個項目。經比對,被告的技術方案中能夠體現出原告主張的工藝流程,其中分段集液器標記符號一致;部分圖紙內容高度一致,吊柱和人孔部件圖與原告圖紙內容甚至存在直接復制使用的情形;多份圖紙存在相同錯誤,如“較簿板”“不大余”等表述中的錯別字,被告對此難以作出合理解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有渠道接觸權利人圖紙,被訴侵權人圖紙亦完整反映該工藝流程,其中部分信息與權利人圖紙中的信息實質相同,甚至存在非通用符號一致、錯別字一致等情形,被訴侵權人對此難以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推定其不正當獲取并使用了權利人整套工藝流程圖紙的技術信息。
(三)責任承擔
侵害商業秘密的主體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權(即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接觸或獲取的商業秘密)、賠償損失,以及銷毀或返還侵權載體等。
關于賠償金額的確定,按照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或參照許可費的合理倍數確定賠償數額。
若被告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
若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將根據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判決給予原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2.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于通過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如果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將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在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應判處刑罰。
案例九:侵害商業秘密單位犯罪的認定【上海市檢察院2023年度侵害商業秘密犯罪典型案例】
上海A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醫療器械產品力學檢測及檢測設備研發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自主研發生產多款疲勞試驗機,用于骨科植入物器械材料的動態力學性能疲勞測試,對外銷售或提供檢測服務。被告人蔡某某、陳某某分別系A公司原銷售、技術人員,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間,二人違背保密協議,合謀以竊取等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公司三類研發設備的技術圖紙信息和運行專用控制程序,并隱名開設德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開展同類產品的制造、銷售和檢測業務。經鑒定,A公司上述三類研發設備的技術圖紙和運行專用控制程序,均屬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兩名被告人設立公司所制造的設備中所含技術信息與之實質相同。經審計,德某公司使用侵權設備開展檢測業務,違法所得達人民幣210余萬元。
后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德某公司罰金人民幣180萬元;分別判處蔡某某、陳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
3.行政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罰款可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侵權人在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之后,不影響權利人通過民事訴訟追求賠償。
第三部分
企業商業秘密侵權風險的防范提示
一、采取相應措施以防止商業秘密被侵害
(一)明確界定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定義包括任何非公開的、能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或經濟利益的信息,如技術秘密、生產工藝、經營策略等。企業需要系統地識別和分類這些信息,并明確記錄。有效的界定能夠幫助企業在法律訴訟中具體指出被侵權的商業秘密,并為其他防護措施提供基礎。
(二)制定相應的保密協議。保密協議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工具之一,確保所有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內部員工和外部合作方都有法律責任保持信息的機密性。這些協議需要詳細列出哪些信息被視為商業秘密,保密的具體要求,以及違反保密協議的法律后果。
(三)加強內部管理。企業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來保護商業秘密,包括實施信息分類系統、控制數據訪問權限、實施出入安全管理等。通過限制訪問商業秘密的員工數量,可以有效減少信息泄露的風險。
(四)開展員工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培訓,提高他們對保護商業秘密重要性的認識。通過培訓,員工可以更好地理解他們在保護公司資產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泄露商業秘密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五)技術保護措施。利用技術手段保護商業秘密是非常重要的。這包括使用數據加密技術保護敏感信息,設置強大的防火墻和入侵檢測系統防止外部攻擊,以及實施數據備份和恢復計劃以防數據丟失。
二、加強離職員工管理
在商業秘密保護領域,員工及離職員工是潛在的侵權主體,尤其是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吉某公司與威某公司技術秘密侵害案中,發現成都高某公司的多名離職員工在退還工作電腦時,硬盤遭到破壞。調查揭露,這些員工已經為競爭對手威某公司工作超過兩年,且吉某集團的重要技術數據未通過正規渠道退還。
在實踐中,可以通過設立詳盡的離職交接程序等措施防范和減少因員工離職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風險,確保企業核心競爭力不受侵害。
供稿| 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 蘇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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