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桌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案獲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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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和被告(右)主張權利的桌游封面
原告(左)和被告(右)游戲內部道具和卡牌的擺放設置
原告某游戲公司享有權利的“璀璨寶石”(Splendor)是一款知名度較高的多人卡牌桌游產品,該桌游是一款回合制多人卡牌桌游,玩家通過扮演商人,制作完成珠寶,吸引重要角色上門拜訪,并在游戲中合理配置資源,取得積分多者勝利。
原告游戲公司發現,某傳媒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桌游產品,在其外包裝、內部構造、配件數量、擺放方式,以及卡牌圖案、說明書編排設計等與原告的游戲產品均高度一致。另外,該傳媒公司整體抄襲了原告游戲公司《璀璨寶石》的游戲規則,且與原告游戲公司使用的卡牌紅利數,不同顏色和數量的寶石等游戲設計、玩法相同。故原告游戲公司分別以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該傳媒公司告上法庭。
訴訟過程中,被告傳媒公司雖對游戲卡牌中的圖案進行了改換,就卡牌圖案、說明書編排設計等著作權糾紛案與原告游戲公司達成和解,但對于游戲玩法、規則等并未予以改變。
原告游戲公司認為
游戲的玩法、規則等具有其完整的體系,是游戲的核心競爭優勢,被告的抄襲行為造成了市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堅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被告傳媒公司認為
對于一款游戲產品,原告不能既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保護,又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且原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無權就《璀璨寶石》系列桌游相關權利受到侵害提起訴訟,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請求。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是涉案桌游產品的經銷商,其經相關權利人授權取得了涉案游戲所有知識產權及競爭性利益等在中國的獨占性授權,故原告是本案適格的主體,有權提起本案侵權訴訟。
經比對,被訴侵權游戲產品的設置和游戲元素、游戲規則,以及玩法基本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游戲相同,鑒于游戲的設計和玩法是游戲的本質特征,游戲規則在游戲中起著組織、指導和約束的作用,均屬于一款游戲產品的核心內容,是游戲產品是否具有吸引力和競爭性的重要因素。游戲中的各元素是游戲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一款游戲產品的設計、開發需要設計者和發行方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其中凝聚著一定的商業價值。
被告通過不正當的抄襲手段將他人的智力成果占為己有,削弱了玩家對原作的黏性,并以此牟利,獲取更多的交易機會,損害了原告的市場利益,其行為背離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且已超出了游戲行業競爭者之間正當的借鑒和模仿范疇,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
一、何為游戲規則(玩法)
本案是涉及盜版換皮桌游侵權案件。當事人爭議焦點在于游戲規則和玩法的法律保護。
由于游戲規則(玩法)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在大部分討論情形中,是指游戲設計者預設的實現最終通關或贏得游戲目標的基本方法和路徑,并為此設計的一套引導或者限制玩家等游戲參與者在游戲活動的一系列目標、障礙、獎勵、懲罰等約束條件的集合,或是游戲設計者用于規范游戲玩家行為、定義游戲流程、明確勝負條件等所制定的規則或方法。
當下人們對于游戲規則(玩法)的認識趨于一致,即游戲規則(玩法)是一款游戲產品中的核心內容,也是游戲產品是否具有吸引力和競爭性的重要因素。
二、游戲規則(玩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困境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游戲規則(玩法)的具體表達,包括文字表述(如游戲說明書)、美術設計(如角色形象、界面)等則可受著作權法保護。游戲規則、操作機制通常屬于邏輯思維、抽象概念或方法,屬于“思想”范疇,難以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
然而多數對游戲進行“換皮”的侵權行為往往采用變換游戲的界面、美術設計、敘述表達等方式,仍保留“正版”游戲的規則(玩法),此時僅以著作權法進行保護,難以達到良好的保護效果。
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破解版權保護局限性
桌游的“換皮”實質上就是經營主體以同質玩法的游戲爭奪市場份額。從商業競爭的角度來看,獨特的玩法和設計往往是吸引玩家留存,持續獲得商業回報的關鍵因素,體現相關從業者的經營優勢。若他人直接抄襲規則,易導致市場混淆的,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規制保護,以彌補版權保護的局限,則更為恰當。
本案被告將侵權游戲的文字介紹和美術部分進行改版,但是對游戲規則幾乎未有實質性變動。原告正是通過主張被告抄襲規則的行為,已超出了游戲行業競爭者之間正當的借鑒和模仿范疇,違反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而獲得法律保護的。
法官在此提醒:
換皮不利于煥“新”,桌游行業是一個創新與競爭并存的新類型文創產業,相關行業從事者應該提高自主研發意識、支持原創文化,杜絕抄襲、照搬他人智力成果的行為,摒棄節省成本的僥幸心理,加強行業自律,推動相關產業的良性競爭和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供稿| 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 金瀅、盧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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