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傍名牌”商標被無效后懲罰性賠償起算點的確定
——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訴常州歐某麗家照明有限公司、常州宏某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歐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某公司)是“”“”等商標的權利人。常州歐某麗家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某麗家公司)在天貓和京東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的“歐潽麗家旗艦店”“歐潽麗家專賣店”、常州宏某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某揚公司)在京東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的 “歐潽麗家照明旗艦店”均標注了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商標,店鋪中展示、銷售的商品圖片等上使用了“歐潽麗家”文字,歐某公司認為構成商標侵權。宏某揚公司及歐某麗家公司在上述店鋪名稱以及店鋪頁面使用“歐潽”文字,歐某麗家公司在企業字號中使用“歐譜”字樣,歐某公司認為易使相關公眾發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宏某揚公司及歐某麗家公司實際控制人相同,具有關聯關系,構成共同侵權。歐某公司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變更字號、消除影響,歐某麗家公司賠償損失500萬元,宏某揚公司對其中的1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主張懲罰性賠償。
”商標2010年10月21日經核準注冊在燈具上,2015年2月歐某麗家公司受讓取得該商標權。經歐某公司申請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的行政訴訟審理結果進行重裁,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宣告該商標無效。歐某麗家公司認為其于2023年2月19日才收到天貓電子商務平臺向其發送的商標無效通知,在此之前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規范使用“”商標,系合法使用。
(二)法院認為
歐某麗家公司和宏某揚公司的上述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歐某麗家公司2023年2月19日知悉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商標無效后,仍與宏某揚公司繼續在天貓、京東平臺銷售侵權商品,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歐某麗家公司生產制造并與宏某揚公司共同銷售侵權商品,兩公司實控人相同,系關聯企業,屬共同侵權。三家網店開設的時間達五六年之久,銷售的侵權商品金額超過4600萬元,侵權獲利巨大,侵權情節嚴重,故自2023年2月19日起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以侵權商品銷售額扣除刷單的交易金額再乘以合理利潤率后,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為45萬元,并適用2倍的懲罰性賠償。2023年2月19日之前兩公司的獲利數額為380余萬元,由此相加計算賠償額已經超過了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故對歐某公司的500萬元賠償請求全額予以支持。
常州中院一審判決:歐某麗家公司、宏某揚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歐某麗家公司在店鋪頁面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賠償歐某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宏某揚公司對其中的100萬元負連帶清償責任。
江蘇高院二審裁定:準許歐某麗家公司、宏某揚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評語
“”商標主體部分為“歐潽麗家”,其中的“歐潽”與歐某公司的馳名商標“”中的主要識別要素“歐普”在讀音、呼叫上相同,屬于模仿、復制馳名商標的“傍名牌”商標。“”商標權被宣告無效后,商標權視為自始不存在。無效之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所有人注冊或使用是否具有主觀惡意以及使用行為本身是否易導致公眾混淆進行判斷。本案中“”商標獲準注冊時“”已經為馳名商標,其注冊及使用行為具有“傍名牌”的惡意,后續的使用行為又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要求主觀上有過失即可,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前提卻是侵權人主觀上具有較為明顯的侵權故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以下情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我們認為,歐某麗家公司與宏某揚公司明知歐某公司提出了商標無效宣告請求,2023年2月19日經天貓平臺通知“”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仍然繼續在天貓、京東平臺銷售被訴侵權商品,此時應認定其明顯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故對侵權時間段進行了區分,自2023年2月19日起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于2023年2月18日之前的行為,因當時侵權人尚有表面“合法”的注冊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次裁定維持該商標有效,表明商標是否有效存在爭議,故不宜認定侵權人使用“”商標及“歐潽麗家”文字的行為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故意。本案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起始時間、賠償基數做了詳細論證,體現了精細化裁判的理念,加強了對馳名商標權利人權益的保護。
案例8
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濫用的判斷標準
——姜某云訴新北區西夏墅牛某呱餐飲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1日姜某云在第43類快餐館、餐廳等服務上,經核準注冊了””商標。其稱在經營的店鋪門頭上使用“”商標,還授權案外人蔣某在多家店鋪內使用,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新北區西夏墅牛某呱餐飲店(以下簡稱牛某呱店)在收銀掃碼付款后的界面、抖音推廣視頻的開頭提及“湟里雞湯”,姜某云認為該使用“湟里雞湯”進行宣傳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故要求牛某呱店停止使用“湟里”及與其相似的文字、標識,并賠償損失10萬元。牛某呱店辯稱“湟里”為地名,姜某云無權禁止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中的地名。姜某云提起本案訴訟屬于濫用訴訟權利,故反訴姜某云賠償律師費等損失13223元。
(二)法院認為
雖然牛某呱店使用的“湟里雞湯”在“湟里”文字上與涉案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湟里”一致,但不能直接以文字來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湟里”是牛某呱店經營者戶籍地地名,“雞湯”是通用名稱,姜某云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其次,牛某呱店使用的“湟里雞湯”與姜某云主張的組合商標標識具有較大的視覺差異。在姜某云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注冊商標經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況下,牛某呱店對“湟里”二字的上述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認定是否構成權利濫用,關鍵在于通過其權利行使的對象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權利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一,姜某云提起本案訴訟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姜某云在注冊涉案商標時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二,姜某云提起訴訟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并非是在明知不侵權的前提下提起本案訴訟,也不能證明其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其三,商標權侵權的判斷屬于專業且復雜的過程,雙方當事人對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是否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可能存在不同的認知。故姜某云提起本案訴訟,不構成權利濫用。
高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姜某云的全部訴訟請求;姜某云賠償牛某呱店費用支出損失13223元。
常州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牛某呱店的反訴請求。
(三)法官評語
商標權侵權的判斷是一個專業且復雜的過程,在判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不能單從文字層面進行判定,還需要考量相關公眾是否容易產生混淆。雙方當事人對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是否易造成混淆可能存在不同的認知,權利人可能因認知錯誤而提起訴訟。不能因權利人最終敗訴,就認定其構成權利濫用。審查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時,需結合權利人的認知能力、權利行使時的多重細節,對其是否明知不侵權而提起訴訟、主觀上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進行審慎判斷。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權利人在明知不侵權的前提下提起訴訟且具有不正當的訴訟目的,否則不宜輕易認定構成權利濫用、惡意訴訟。法院通過本案判決不僅有效防止了權利人壟斷使用相關地名,明確“湟里雞湯”為正當使用,還明晰了權利濫用的判斷標準,為權利人合理維權提供了有力支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