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巖
祭祀作為中華民族傳承千年的文化習俗,承載著對先祖的緬懷與家族情感的維系,墓地也成為了人們緬懷逝者、寄托哀思的特殊場所。然而,在準備為親人進行祭祀時,若發現親人墓地被侵占或消失,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
孟先生共有五名子女。1997年,孟先生逝世后,依照家族傳統,他被安葬在位于某屯附近未經政府批準的家族祖墳地。2020年,五名子女發現原本的墳地位置已經變成了一個老年護理院。在前往祭祀時,五名子女與老年護理院產生糾紛,五名子女認為,護理院阻止他們進入院內祭祀,遂將老年護理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老年護理院將院內的孟氏家族祖墳恢復原狀,并允許五原告進入護理院內的祖墳地進行祭祀。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將院內孟氏墳地恢復原狀,被告某老年護理院辯稱不知道原告家有墳地在被告院內。因孟氏墳塋在某老年護理院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時已經存在,雖現已無法確認墳塋具體位置,但可以確認孟氏墳地在被告院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現原告主張將院內孟氏墳地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祭祀權是一種人格權,它不僅體現生者的利益,也關乎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原告主張的祭祀權應當予以支持。根據《長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焚燒、拋撒殯葬祭祀用品。”原告方應當文明祭祀,不允許出現燒紙等不文明行為。考慮到被告某老年護理院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主要業務范圍為從事非營利性老年人康復護理醫療。庭審中,原告、被告雙方對祭祀權的具體行使形式達成一致意向,法院保護原告以文明祭祀的方式在農歷十二月二十三日、農歷一月十五日、清明節、農歷七月十五日到被告院內祭祀,具體時間在8點至11點之間,同時原告方應配合被告進行人員登記。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老年護理院允許五原告進入被告某老年護理院內以文明祭祀方式進行祭祀(具體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日、農歷一月十五日、清明節、農歷七月十五日各一次,具體時間在8點至11點之間,五原告配合被告某老年護理院進行人員登記);駁回五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謝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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