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是婚姻家庭關系中非常重要的問題,關于“夫妻財產”的規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夫妻約定財產制、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等內容。
網友咨詢:
公證過的夫妻財產協議,對外有無約束力?
黃思思律師解答: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約定財產雙方主體須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的意思表示必須自愿、真實,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若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屬,可以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但公證僅是對夫妻雙方約定行為的真實性依法進行證明,并不能賦予協議的對外約束力。
黃思思律師補充: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公證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黃思思律師
湖南業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期間辦理多起涉及刑事辯護、公司實務、婚姻家庭、債權債務糾紛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恪守執業道德,致力于帶給每位當事人優質的法律服務體驗是本人執業追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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