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與員工間的勞動合同時,單位往往面臨很多風險,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關系到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高額賠償金的問題。因此很多單位在此類問題上非常頭疼,不知道如何是好。如果員工嚴重失職,單位可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該解除是否違法?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嗎?在作為用人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起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付補償金以及賠償金的案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作為單位管理崗的員工,在職期間嚴重失職,導致公司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公司以員工嚴重失職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該員工不服,向濰坊市某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尚未發放的工資以及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20多萬元。
對于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這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單位辭退員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的。而員工一方認為自己比較冤屈,理由是他只是一個公司安排的辦理該項業務的人員,相關的決定都是公司做出的,相關的業務的要求,單位也是知情的。沒有按照規定向殘聯申報就業就業補助金減免材料,并不是他的個人原因造成的,而是公司的政策和公司的行為所造成的,他并沒有嚴重的失職行為。總之一句話,就是完全否認自己在工作過程中有任何的失誤,錯誤、責任和損失應該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這種訴求是否合理呢?我們探討一下。
在這件事發生以后,用人單位要求證明勞動者自己書寫了一份,關于這個事件的分析報告,在報告中這名員工承認了自己存在諸多的不足,承認自己在工作的過程中已留下了相關的隱患。我們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所依據的事實,就來源于他所寫的這份報告。雖然在庭審時,他一再反駁,一再否認,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就提取自他本人所認可的這份報告,因此仲裁委也認為單位是合法的解除了勞動關系,并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或不當之處。
由此,這個案件判決用人單位勝訴。我作為該單位的法律顧問,在這起事件發生以后也是全程指導操作的。去年對全國勞動爭議案件的勝訴率有統計,員工勝訴率是87%,而我們卻在這個案件之前還有兩個案件也做到了用人單位勝訴。我接手該用人單位法律顧問的時間不到一年就經歷了三次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其中一起是工傷的,另外兩起是與解除勞動關系相關的,均保持勝訴的記錄。
企業的用工風險就隱藏在日常的對員工的管理過程中,這需要在爭議發生的開始階段就應該有律師詳細的指導,而不是等糾紛結束以后,雙方對簿公堂時,才讓律師介入,那時肯定為時已晚了。同樣的,個人在與單位出現爭議時,也應該及早的請律師介入,而不是等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之后,再請律師代理。
作為多家單位及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我有著大量勞動爭議案件的代理經驗和辦案經驗,成功的幫顧問單位和個人員工代理過眾多勞動爭議案件,均取得了令當事人滿意的判決結果,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難,可以與我溝通,會真誠為您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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