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7年3月16日,馬某、劉某夫婦在原告商店賒購農業用品4萬余元,后馬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賒購貨款壓在了劉某一人身上。原告因商店經營需要資金,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8萬元。被告表示無法一次性償還,雙方協商未果,訴至開魯縣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孟繁穎受理案件后,通過與雙方當事人耐心溝通,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在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基礎上,經征得原、被告同意,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8萬元對于別人來說可能是一兩年的收入,對于我卻是一筆天文數字。再難我也會還錢,但需要分期……”原告在面對這筆遠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債務時希望原告能給予理解。馬某突遇交通事故離世,因未投保商業險,肇事方賠付金額有限。劉某在承受喪夫之痛的同時,毅然扛起贍養老人、撫育幼子的重擔,但劉某始終沒有忘記原告的欠款,陸陸續續也償還了一萬余元。
承辦法官從法理層面上,將法律法規、法律后果、本息情況告知被告;又從情理上,將雙方的親友關系、被告的家庭經營情況、家庭人員情況告知原告,讓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理解彼此的難處。最終,通過庭前、庭中的多方位調解,促進雙方達成了一致的還款協議。
一份沉甸甸的調解書拿在了劉某手里,她表示會積極履行達成一致的分期還款協議。至此,這起糾紛終于得到了妥善化解。開魯縣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扎根于基層,用原、被告都滿意的方式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同時,也能感受法律的溫度。
法官說法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夫妻雙方共同向銀行申請貸款,并共同在貸款合同上簽字,該貸款即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為購買家庭日常用品或支付孩子學費等而借款,該債務同樣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非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該債務仍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開魯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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