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會通過中介買賣房屋,繼而產生了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務后繞開中介人直接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跳單”行為。
網友咨詢:
司法實務中法院如何界定跳單行為?
郭炳江律師解答:
跳單行為主要從三個方面認定,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經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務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這一服務訂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
跳單行為本身是可恥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委托人確實存在“跳單”行為,其在已經利用中介人服務后又規避費用支付的行為,損害了中介交易活動中的誠實守信方合法利益,已屬違約,那么即使委托人已經與第三人簽訂了合同,仍應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郭炳江律師補充: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通過中介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未經當事人授權,中介不能代表一方當事人和對方簽訂合同。合同有效的要件是主體適格,即各方主體要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各方主體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形式合法,中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存在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及效力待定的情形,就是有效的。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郭炳江律師
執業于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仲裁員.審計師.赤峰仲裁委員會委員.赤峰金融仲裁院秘書長.赤峰市政府專家組成員.赤峰市消協法律專家。自執業以來擔任人民銀行和多家金融機構、地產、建筑、礦山等企業法律顧問,并辦理重大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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