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司法解釋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7次會議、2025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年4月26日起施行,法釋〔2025〕5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服務”:【假冒注冊商標罪】
(一)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相同的;
(二)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的;
(三)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服務的。
認定“同一種商品、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實際提供的服務之間進行比較。
第二條 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四)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五)與立體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
(六)其他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的。
第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種商品注冊商標3萬違法所得,5萬非法經營,兩種注冊商標2萬違法所得,3萬非法經營)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同一種服務注冊商標5萬違法所得,兩種注冊商標3萬違法所得,)
既假冒商品注冊商標,又假冒服務注冊商標,假冒商品注冊商標的違法所得數額不足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但與假冒服務注冊商標的違法所得數額合計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本條前三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情節特別嚴重”是10倍。30萬,50萬)
第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三)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四)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的;
(五)被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發現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轉移、銷毀侵權商品、會計憑證等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銷售金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本款前兩項規定的銷售金額標準三倍以上,或者已銷售商品的銷售金額不足本款前兩項標準,但與尚未銷售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本款前兩項規定的銷售金額標準三倍以上的。
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貨值金額或者銷售金額與貨值金額合計達到本條前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刑法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11)
(20250426,假冒注冊商標罪:情節嚴重:一種商品注冊商標3萬違法所得,5萬非法經營,兩種注冊商標2萬違法所得,3萬非法經營;同一種服務注冊商標5萬違法所得,兩種注冊商標3萬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10倍3-10年: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
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11-2021年3月1日)
(20250426,【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3萬以上,銷售5萬元以上,兩年內,再次違法所得2萬或銷售3萬以上,未銷售的,貨值15萬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0倍:違法所得30萬以上,銷售50萬元以上)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以上,25萬以上)(經營額5萬或所得3萬以上,兩種商標3萬,2萬;(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營額25萬或所得15萬以上,兩種商標15萬,10萬)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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