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可以不予處罰情形的規定
結合市場監管總局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要求
4月25日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公布2025年第一批8起
“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典型案例
有效構建寬嚴相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為市場主體規范經營提供實踐示范與合規指引
案例一
金鳳區某生活超市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6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金鳳區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番茄雞蛋牛肉面、火鍋蘸料等8件商品已超過保質期。涉案貨值金額共6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主動整改并自行銷毀涉案食品,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的免罰條件。2025年3月20日,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后,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首違不罰”政策,既通過責令整改、現場銷毀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又對符合免罰條件的市場主體給予容錯空間,體現了“寬嚴相濟”執法理念。該案例強化了經營主體責任意識,警示其定期自查商品、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同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監管方式從“事后處罰”向“事前預防”轉變。
案例二
永寧縣某購物廣場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1日,永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袋速食紫菜湯料已超過保質期。經查,該批次食品為當事人從銀川市興慶區某調味品商行購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索取了供貨商資質、合格證明、進貨票據。該案貨值金額10.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較小、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自行改正,且主動退賠消費者損失,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的免罰條件。2025年3月4日,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本案凸顯“柔性監管”與“民生關切”的結合,市場監管部門快速響應投訴舉報,當事人主動退賠消費者損失的行為,體現了“首違不罰”機制對市場主體糾錯積極性的正向引導。
案例三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某生活用品超市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8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貨架上陳列的虎皮青椒味食品超過保質期2天。當事人現場將涉案食品全部下架,并使用剪刀對涉案食品進行破壞處理,以確保涉案食品無法進行二次銷售。經查,當事人從供應商某公司購進,貨值金額147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自經營以來未受過行政處罰、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因過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超過保質期的涉案食品均已主動銷毀,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免罰條件。2025年4月8日,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遵守辦案程序相關規定。同時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統一,對當事人懲教結合,要求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嚴格進行日常自查,指導其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內容,切實將服務貫穿于整個執法過程。
案例四
惠農區某副食商店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6日,惠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2盒辣椒經典火雞拌面超過保質期7天。經查,當事人從某副食商行購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索要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貨票據等復印件。違法貨值金額10元,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案貨值僅10元,且在教育提醒后立即整改,對庫存食品進行了全面排查,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免罰條件。2025年3月19日,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首違不罰給予經營主體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激勵經營者主動糾錯。本案中當事人在教育提醒后對庫存食品開展了全面的自查整改,從被動接受監管轉變為主動自我約束。且執法部門及時跟進指導規范和后續監管,形成免罰、整改、規范工作閉環。
案例五
同心縣某百貨副食店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6日,同心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節前食品安全專項檢查,依法對當事人開展檢查,發現其經營的4袋“沙琪瑪”、2斤“原味青豌豆”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共31.5元。經查,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首次違法,檢查時剛恢復營業,未售出任何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涉案食品貨值金額較低、食品未售出,且第一時間采取整改措施,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免罰條件。2025年2月20日,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在專項檢查中及時發現并查處經營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品安全底線,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同時,對于符合“首違不罰”條件的市場主體,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情節、主觀態度、整改情況等因素,決定不予處罰,既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又彰顯了執法的溫度,有助于營造寬松、包容、有序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案例六
固原市原州區某內衣店
銷售假冒專利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26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銷售的6種“速塑”牌內衣產品生產日期晚于產品標注的專利終止日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查驗并保存了生產商的資質、產品檢驗報告、進貨票據等證明材料,不知道其銷售的是假冒專利產品。2025年3月13日,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本案中,作為經營者務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保存好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等材料,確保所售商品來源合法合規,同時加強對專利等知識產權相關法規學習,避免陷入侵權風險。
案例七
鹽池縣某水暖配件部
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2024年6月25日,鹽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進行產品質量抽檢。經檢驗,抽檢產品在關閉壓力、出口壓力等關鍵項目上,未能達到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600元,違法所得24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除用于檢驗檢測外,剩余部分均未售出,未流入市場造成危害。2025年1月21日,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經營者必須堅守產品質量紅線,在進貨環節嚴格把關,確保所售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切不可為蠅頭小利鋌而走險。對市場監管部門來說,持續加大抽檢頻次與精度,是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力舉措。同時,通過人性化的執法方式,既讓商家認識錯誤,又引導其規范運營,為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生態筑牢根基,切實維護公共安全與市場穩定。
案例八
寧夏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案
2025年1月5日,海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寧夏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京東平臺售賣的牛霖肉,商品詳情頁有“減脂”字樣的宣傳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且屬首次違法行為,及時刪除“減脂”等虛假宣傳內容,積極且配合調查。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2025年1月26日,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商家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深入了解廣告宣傳的邊界,確保每一句宣傳語都有真實依據,避免使用容易引發歧義或誤導消費者的詞匯。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電商平臺商品宣傳的監管力度,不僅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促使市場環境更加健康、有序。對于消費者而言,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發現問題及時舉報,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來源:銀川新聞網
編輯:楊春暉 監審: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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