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據應急管理部官微消息,2024年12月22日,在上海市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施工2標項目內,上海綠地建筑鋼結構有限公司進行匝道小箱梁吊裝作業過程中,一臺履帶起重機主臂倒伏侵入軌道交通11號線區間,導致運營的軌道交通11號線,一列車車頭局部受損并緊急制停。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31萬元。
線路設施和列車受損
經調查認定,上海嘉定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項目“12·22”較大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因違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規程組織作業而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2月22日上午7時30分左右,綠地鋼構公司組織NWK21-B1小箱梁吊裝作業,喬祥榮在地面指揮,李紀承和楊俊強分別操作260t、320t履帶起重機進行吊裝作業。
7時55分14秒,260t履帶起重機向軌道交通11號線方向傾斜倒伏,起重臂中上部橫跨軌道上方。
7時55分39秒,由南翔站下行駛來的1173號列車(速度91.2公里/小時)車頭上部與橫跨于軌道上方的260t履帶起重機起重臂發生撞擊,起重臂被撞回落現場。
事故列車車頭受損嚴重
受影響列車內部畫面
軌道交通處置情況
事發時,列車通過彎道地段,司機突然發現前方接觸網上有異物,立即按規定拉手柄采取快速制動,1173號列車與起重臂發生撞擊(列車速度91.2公里/小時),自動觸發列車緊急制動,19秒后列車迫停于陳翔公路下行站外。
事發后,調度員通過ATS(列車自動運行監控系統)發現事故列車處于EB(緊急制動)狀態,隨即聯系司機了解情況,通過ATS設置扣車及軌道關閉;控制中心隨即要求陳翔公路站值班員確認站內/區間線路、失電等現場情況;軌道交通網絡運營調度指揮中心先后啟動五級、四級預警,同步啟動軌道交通藍色預警并采取后續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直接原因
小箱梁吊裝作業起重機選型、機位與方案不一致,雙機抬吊作業過程中協同性差,260t履帶起重機水平度超標、超載,在執行回轉、行走等動作時未采取有效限制各種不均衡措施,產生超出設計標準和設備實際承載能力的側向力,造成260t履帶起重機回轉平臺立板斷裂、起重臂側向倒伏,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相關原因如下:
1. 吊裝作業兩臺起重機機位及260t履帶起重機選型與方案不一致。260t履帶起重機未按施工方案選用SCC2600A型而用SCC2600A-2型,造成選定工況下的額定載荷能力降低33.8噸。未按施工方案放置兩臺起重機的位置,降低了雙機抬吊作業的可靠性。
2. 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未嚴格做到協調同步。吊裝作業開始至事故發生25分鐘內,320t起重機基本無協調配合動作,260t起重機多次獨自回轉與行走,抬吊作業未能做到協調同步,致使作業過程中產生了超標的側向力。
3. 260t履帶起重機存在水平度超標、超載情況。作業過程中大部分時間(包括事發時),260t履帶起重機水平度超過規定值,導致實際起重能力的下降;起重機實際載荷多次超過額定載荷,最大值嚴重超過了雙機抬吊作業單臺起重機額定載荷規定。
存在的問題
1.專業分包單位:未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項目實際負責人履職能力不足,未履行技術交底職責,危大工程吊裝作業期間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未進行現場監督。違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規程組織作業,兩臺起重機機位及260t履帶起重機選型與方案不一致,未按施工方案選用單根雙股鋼絲繩;作業人員違規操作,雙機抬吊作業未能做到協調和同步,260t履帶起重機存在水平度超標、超載作業情況。兩臺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后,未按規定驗收即投入使用;吊裝前未經現場檢查驗收、吊裝令長期未簽署即開始吊裝作業;索具鋼絲繩進場驗收、領用、保養管理混亂;未能督促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發現并制止管理人員到崗履職不力的問題。
2.履帶起重機出租及現場安裝單位:兩臺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后,未辦理驗收手續即投入使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能督促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施工總包單位:對危大工程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失管,兩臺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后,未進行驗收即投入使用;作業交底流于形式,缺乏針對性,無吊機位置布置、吊裝作業流程、雙機抬吊作業須協調同步等內容;施工前未按規定書面告知軌道交通企業,也未督促專業分包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未能督促專業分包單位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專業分包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職情況聽之任之。
4.監理單位:對危大工程吊裝作業期間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多次無吊裝令情況下開展吊裝作業、違反施工方案組織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失控失管等問題未盡監理職責。
對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刑事責任追究建議
李紀承(威悅建筑公司260t履帶起重機駕駛員)、喬祥榮(威悅建筑公司地面信號指揮工)、嚴鑫輝(綠地鋼構公司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等5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刑事責任追究。
(二)行政處罰建議
建議上海市應急局對吊裝專業分包單位綠地鋼構公司、履帶起重機出租及現場安裝單位威悅建筑公司、施工總包單位建工四建集團,及張偉(綠地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裁、綠地鋼構公司法定代表人)、嚴建軍(威悅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玉濤(建工四建集團總裁)等5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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