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科公司騙取貸款無罪案的證據裁判邏輯與范式價值
觀點:本案二審改判的核心邏輯在于運用證據裁判規則對“欺騙行為”的否定。法院通過否定原審“數額巨大即構成嚴重情節”的形式化認定模式,確立了“欺騙手段—金融機構錯誤認識—實質性金融風險”的三重審查標準,強調欺騙手段需實質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決策,并導致金融管理秩序受損或信貸資金安全風險。
一、案件概述與裁判要旨
案件基本事實:本案系山西高科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田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引發的刑事爭議。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單位通過編造虛假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1960萬元,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高科公司罰金50萬元、田三巴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高科公司存在欺騙手段,且銀行未實際受損,最終改判無罪。
核心爭議:本案核心爭議圍繞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展開,尤其涉及“欺騙手段”的證明標準、“重大損失”與“其他嚴重情節”的司法認定問題。
裁判要旨:本案二審改判的核心邏輯在于對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法院通過否定原審“數額巨大即構成嚴重情節”的形式化認定模式,確立了“欺騙手段—金融機構錯誤認識—實質性金融風險”的三重審查標準,強調欺騙手段需實質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決策,并導致金融管理秩序受損或信貸資金安全風險。這一裁判路徑對同類案件的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指導價值。
二、辯護思路的體系化梳理
(一)證據鏈缺陷攻擊的精細化展開——以“欺騙手段”認定為核心
1.審計報告真偽鑒定的程序性缺失
(1)形式審查的局限性
判決指出,原審認定兩份審計報告系偽造的核心證據僅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說明》及辦公室主任宋某1的證言。然而,從審計報告本身看:
- 2015年合法報告(晉輝義源審(2015)0015號)與爭議報告(2016、2017年)均加蓋事務所公章及注冊會計師簽章;
- 肉眼無法辨識簽章差異;
- 事務所聲稱“未出具報告”與書面報告載體的客觀存在形成矛盾。
證據斷裂點:未對爭議報告的印章、簽字進行司法鑒定,無法排除“事務所內部管理瑕疵導致報告流失”的可能性,違反《刑事訴訟法解釋》“專門性問題應委托鑒定”的規定。
(2)利害關系證言的證明力缺陷
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涉案審計報告的出具方,與案件處理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 若報告系偽造,事務所可能面臨行政追責;
- 宋某1作為辦公室主任,證言涉及單位責任歸屬。
證據規則突破:《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需補強”,指出在無其他客觀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單方否認報告真實性的證言不具有獨立證明力。
2.財務數據矛盾論證的邏輯漏洞
(1)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的差異性誤讀
原審以國稅局調取的納稅申報數據與貸款資料中的財務報表存在利潤、資產數額差異為由,認定財務造假。但判決揭示三大漏洞:
- 會計處理規則差異:財務報表遵循權責發生制,納稅申報表采用收付實現制,二者數據必然存在差異(如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
- 證據調取范圍不全:未調取企業原始會計憑證,無法證明差異系“虛構”而非“會計政策變更”;
- 銀行知情可能性:清徐農商行明確說明“未發現資料虛假”,側面印證差異可能屬于銀行可接受范圍。
(2)關鍵書證調取的程序瑕疵
判決特別指出,證明財務數據虛假的核心證據應為:
- 企業原始賬冊;
- 審計工作底稿;
- 銀行信貸審批記錄。
但偵查機關僅調取納稅申報表進行比對,未收集上述關鍵證據,導致“虛假性”認定缺乏基礎。
- 金融機構認知狀態的證據反證
“續貸”業務的特殊性質揭示
(1)清徐農商行出具的《貸款說明》證實,涉案1960萬元貸款系為“借新還舊”設計的續貸產品。判決據此構建反證邏輯鏈:
- 銀行明知借款人存在歷史欠息(2016年貸款已逾期);
- 貸款用途明確限定為“歸還舊貸”;
- 放貸依據從“借款人資信”轉向“擔保人代償能力”。? 欺騙手段關聯性切斷:銀行決策未受財務報表數據影響,故所謂“虛假材料”與放貸行為無因果關系。
(2)信貸人員證言的深層解構
信貸員郭某、弓某證言顯示:
- (1)催收重點轉向擔保人美錦公司;
- (2)明知高科公司長期停產。
判決運用“客觀歸責理論”指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已實質穿透表面資料,基于風險轉移策略(擔保代償)作出放貸決策,故不存在受騙可能。
- 證據鏈缺陷攻擊的范式價值
(1)“三步遞進式”質證模型
本案辯護呈現標準化攻擊路徑:第一步關鍵證據未鑒定——第二步言詞證據未補強——因果關系不成立客觀歸責理論
(2)類案辯護啟示
- 強化專業證據審查:對審計報告、財務數據等專業書證,必須申請司法鑒定或專家輔助人出庭;
- 構建雙重反證體系:既要證明“證據不足”,更需證明“銀行未受欺騙”(如調取信貸審批會議記錄);
- 活用刑民交叉規則:通過民事判決(如擔保追償案)固定“無實際損失”事實,阻斷刑事構罪要件。
(二)法益侵害的實質否定
通過論證擔保人美錦公司全額代償阻卻銀行損失,援引《刑法》第175條之一“重大損失”要件,將“損失歸屬于金融機構”,否定犯罪結果要件的成立。同時,以“其他嚴重情節需與重大損失具有法益侵害相當性”的理論,駁斥原審將數額標準機械等同于情節嚴重。
(三)主觀故意的邏輯解構
結合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分標準,強調田某某“借新還舊”行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解決短期經營困難后積極還款”的違規貸款特征,從而排除犯罪故意。
三、司法指導價值的理論突破
- “欺騙手段”的實質化認定本案確立“雙重關聯性”標準:欺騙內容需與信貸審批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如虛構還款能力),且手段需足以使理性金融機構陷入錯誤認識。
“信貸資金用途偏離”的欺騙性判斷在本案中被限縮,銀行明知貸款用于“續貸”的客觀事實成為否定欺騙效力的關鍵。
- “其他嚴重情節”的限縮解釋二審否定原審對《立案追訴標準(二)》第27條的機械適用,提出“數額標準需結合行為危險性綜合判斷”,“情節嚴重需體現對金融秩序的實質危害”相呼應。。
- 擔保代償的刑法評價范式判決提出“擔保責任履行阻卻法益侵害”規則:即便存在欺騙行為,若擔保人代償完全覆蓋貸款風險,則金融管理秩序與資金安全雙重法益未受侵害,為類案提供“風險轉移”情境下的出罪路徑。
四、結語
本案通過“實質解釋論”解讀了騙取貸款罪的司法認定框架,將刑法謙抑性原則嵌入金融犯罪治理,避免將民事違約行為過度犯罪化。通過厘清“欺騙手段”與“風險結果”的因果關系,強化對金融機構風控責任的審查,實現金融安全與市場活力的動態平衡。
張洪銘律師|匯祥
張洪銘 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黨總支副書記 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第四屆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訴訟業務研究會委員,北京網絡行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賽博威鋒司法鑒定中心電子數據鑒定人,北方工業大學兼職講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法學學士 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碩士 證據科學研究院 證據法學博士,美國西北大學訪問學者(2011-2012)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互聯網犯罪和電子數據。
職業背景:2013.6-2019.11曾在某檢察院網檢部(網絡犯罪)、第二檢察部(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先后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官助理、四級高級檢察官。直接或參與辦理各類刑事案件數百件,擅長辦理涉網絡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
對電子數據有深入研究,在檢察機關工作期間多次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借調,參與起草關于電子數據、專家輔助辦案、技術性證據審查等相關規則。曾作為國家檢察官學院兼職教師,多次在全國檢察系統專項培訓以及省級院組織的教育培訓中就網絡犯罪、電子數據相關課題授課。錄制的《電子數據合法性審查》課程被評為市級檢察教育培訓精品課程。
2019年11月轉崗律師,主要從事刑事案件辯護與代理。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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