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1年4月,趙某購置3輛大貨車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當月,趙某與甲運輸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議》。協議明確,趙某作為乙方,將自己擁有的這3輛貨運汽車掛靠在甲公司(甲方)名下開展運輸業務。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辦理車輛掛靠經營手續,而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在后續經營過程中,3 輛車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發票、電子保單以及貨車租賃合同等重要憑證,均由趙某保存。
2023 年11月,甲公司因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成為被告。原告錢某申請財產保全,甲公司名下的 26 輛車輛包括趙某掛靠的3輛車,均被依法查封。
趙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出異議,并出示了大量充分的證據,用以證明自己對案涉3輛貨車實際進行占有、使用以及收益,強烈要求法院解除對這3輛實際歸自己所有的貨車的查封。錢某則對此提出抗辯,強調3輛車登記在甲公司名下,趙某作為案外人,不應對這三輛車主張任何權利和利益。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甲公司與趙某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不存在轉移財產的嫌疑。同時,趙某所出具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其是案涉車輛的實際出資人,對案涉車輛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因此,法院判定案涉車輛應歸趙某所有,并裁定解除對案涉車輛的查封,中止對趙某實際所有的3輛車輛的執行。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機動車屬于動產范疇,其所有權的轉移通常以交付為標志。在本案中,趙某購買車輛并實際占有使用,符合動產物權轉移的條件,趙某依法取得案涉車輛的物權。
《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主要是針對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并非機動車所有權登記。這就表明,機動車登記的作用并非確定車輛的所有權歸屬。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等規定進一步說明,對于被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權,需要綜合考量是否存在掛靠合同、購車款的實際出資人以及車輛由誰占有等多方面因素。
綜合這些法律條文和規定可以明確,車輛的機動車登記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確權依據,只是一種確認車輛是否符合道路行駛條件的登記,而非所有權登記。
即便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也不能就此認定公司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
律師寄語
在商業運營中,尤其是涉及車輛掛靠等復雜業務模式時,各方當事人務必明確自身權利義務,簽訂完善的合同協議,并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對于實際出資人而言,要重視對車輛實際控制權和收益權的證明材料留存,避免因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而對于債權人等第三方,在涉及財產保全等操作時,不能僅僅依據車輛登記信息來認定所有權,應全面審查相關事實,以免誤判。
法律的公正裁決依賴于準確的事實認定和對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只有充分尊重法律規定,才能更好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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