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南昌市區快速路上,一名女子控制降落傘空降到大橋上。目擊者拍攝的現場視頻顯示,女子戴著防護頭盔,操控降落傘落在一輛白車前,落地一瞬間身體險些失去平衡,抓住橋面欄桿才停下來。在快速路的橋面空降,不管是對于女子自身還是公共交通秩序都不安全,所以大家會有疑問,她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女子確是遇到突發狀況,不得不降落到主干道上,則屬于緊急避險行為。在法律上,根據引發危險原因的不同,緊急避險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就不同。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對于緊急避險是否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綜合危險的性質、急迫程度、避險行為所保護的權益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從滑翔傘概念上來看,引發險情的原因可能是行為人自身能力不足,也可能是設備本身有安全問題,當然更多的可能是空氣亂流等自然原因導致的。如果是自然原因導致的,在水面與交通主干道中,不得不選擇其中對自己相對更加安全的降落地點,由此對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產生損害的時候,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并不強人所難,在生命遭遇險情的時候,法律允許個人自救。
滑翔傘運動屬于極限運動的一種,因而該運動需要遵守一定的規范。另外,滑翔傘飛行活動必須有組織、按計劃實施?;鑲泔w行應當按照當地空中管制部門的要求申報飛行計劃,批準后方可進行。同時,對飛行員飛行時的規則也有規定。如果說,涉事女子無資質飛行,或者無批準飛行,或者是在飛行時沒有遵守相關規則,這等于說該女子對于危險有著更大的控制力,自然因素只是放大了危險而已。因而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因女子行為產生損害的,也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萬幸的是,女子安全降落,暫無引發交通事故的報告,可能并沒有產生民事損害。不過,如果女子的危險并非純自然因素引起,而是由于自身原因,那么即便沒有民事責任,也可能會因為影響交通秩序而承擔行政責任??傊绞俏kU的運動,越是要遵守相應的規范,否則不僅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對他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漠視。并不是每一次降落都這么恰好。(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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