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犍為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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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酒香不怕巷子深”
可這“深巷”酒香吸引來的
除了好酒之人
還有可能是盜酒之徒
案件回顧
“警察同志,我放在車上的一箱茅臺不見了!”4月3日,犍為縣公安玉津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李某某報警,稱其將小車停放在某小區車庫內,因一時疏忽忘了給車上鎖,第二天一早,發現車內一箱“飛天”茅臺酒不見了。
接警后,玉津派出所快速響應,立即組織精干警力開展案件偵查,并于4月4日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某、劉某某,追回6瓶被盜白酒。 經審訊,王某、劉某某對盜竊李某某車內財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兩人交代,因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又習慣了大手大腳花錢,為了滿足“日常花銷”,便合謀干起“拉車門”的勾當。 4月3日凌晨,兩人隨手“試運氣”,打開了李某某的車門,更讓兩人“欣喜”的是,車子里居然有一箱“飛天”茅臺酒。
另查明,某二手店老板吉某某,在明知6瓶白酒“來路不明”的前提下,仍然收購并支付給王某、劉某某1千元定金,三人商定待檢驗白酒真偽后再行支付。4月7日,犍為縣公安局抓獲犯罪嫌疑人吉某某。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constitution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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