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燃放煙花的爽感被一點火星燒光了
□ 本報記者 范天嬌
帶著家人燃放煙花,結果火星掉落引發附近車輛和樹木不同程度燒毀。《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從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張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目前,判決已生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與妻子、兒子、侄子在父親家中吃飯時,發現家中有過年時購買的煙花,遂將煙花裝入車內,當晚4人一起到廬陽區某處燃放。張某帶孩子陸續點燃了所帶煙花,因疏忽大意致使燃放的煙花火星掉落在旁邊停放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頂篷布上,引發火災。張某聽到有人呼喊,立即爬上貨車頂部滅火,但因火勢太大未能撲滅。事故造成重型半掛牽引車上堆放的冰箱、冰柜、洗衣機等電器全部燒毀,另一輛貨車及周邊樹木不同程度燒毀。
后被告人張某接民警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廬陽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受害人時某某、董某被燒毀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車上堆放的電器價格總值為769114元。同時,火災造成受害人沈某等兩人種植的部分綠化苗木被燒毀,受害人王某停放的解放牌大貨車車頭被燒毀。張某和時某某、董某達成調解協議,與保險公司一起賠償了時某某、董某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了兩人的諒解。王某受損金額為17000元,張某已賠償王某部分經濟損失5000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張某同被害人沈某等兩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沈某等兩人諒解。
為給廣大群眾敲響警鐘,廬陽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邀請廬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廬陽區金都華庭社區工作人員及部分居民代表到場旁聽。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因燃放煙花失火致使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失火罪。張某系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從寬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取得被害人沈某、時某某等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經濟損失12000元。
辦案法官提醒,煙花綻放瞬間點亮夜空,為節日增添了歡樂與浪漫。然而,這稍縱即逝的美好背后,卻隱藏著諸多安全隱患。一旦引發火災,就可能觸犯失火罪。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以及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切勿為了一時的絢爛去冒法律風險,屆時不僅要承擔公私財物損害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面臨牢獄之災。(范天嬌)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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