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人機噴藥超邊界 操作不當連帶賠償
□ 本報記者 劉中全
□ 本報通訊員 牛敬良 王洪林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無人機噴藥致鄰地作物受損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曹某在其地塊上種植水稻,鄰地王某種植黃豆。2023年7月,王某雇傭竇某使用無人機對其種植的黃豆田噴灑農藥,竇某帶領張某對黃豆田實施噴藥作業。一周后,曹某發現其種植的水稻出現死亡現象。經鑒定,造成水稻死亡的原因為無人機噴灑農藥所致。雙方就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曹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竇某、張某賠償損失7萬余元。
一審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及各方過錯,判決承攬人竇某、張某與定作人王某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平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雇傭竇某對其種植的黃豆田噴灑農藥,兩人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根據現有證據及鑒定報告,能夠認定曹某水稻田受損系王某雇傭竇某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所致。張某不具備無人機操作資質,卻與竇某共同操作無人機實施噴藥作業,造成曹某權益遭受損害,且兩人共同實施的噴藥行為與曹某種植的水稻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竇某、張某作為侵權主體應對曹某權益受損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在無人機已廣泛應用于農業領域的情況下,王某選擇使用無人機為其種植的作物噴灑農藥的方式并無不妥,且在作業前向具備無人機操作資質的竇某指明了作業邊界,王某作為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選任方面均不存在過錯,對承攬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權益受損的后果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承攬人竇某與張某連帶賠償曹某7萬余元,定作人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隨著現代農業的飛速發展,無人機已廣泛應用于植保領域,成為新質生產力和新興產業的典型代表。但有時因無人機從業者操作不當,也容易對周邊農作物造成損害,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實施作業前,操作方應提前了解作業區域農作物種植情況,做好風險評估,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操作過程中,應由專業人員嚴格依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并充分考慮天氣、風向、時間等綜合因素,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涉農侵權糾紛。(劉中全 牛敬良 王洪林)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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