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大連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九個民生小案實質解紛典型案例,并介紹“心連小案法護民安”相關工作情況。此次發布的案例涉及教育、就業、安居、醫療、婚姻家庭、環境保護等多個民生領域,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
案例①
打破“僵局”司法助力新能源“暢行”
金某某已租賃使用小區內案涉停車位10余年,持續交納車位租賃使用費。購買新能源汽車后向電業部門申報安裝個人充電樁,系統顯示需提供物業公司允許施工的相關證明,金某某與物業公司協商遭拒,故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法院認為,金某某使用案涉車位已經十余年,其在停車位上安裝配套充電裝置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新能源汽車,符合“有利于節約資源、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物業公司為金某某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既屬于協助配合工作范疇,也屬于履行對小區管理服務義務,故判決物業公司向金某某出具《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并協助配合安裝充電樁。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②
化解糾紛平衡安攝像頭與保護隱私權
李某、張某系隔壁鄰居,兩家各自安裝監控攝像頭,李某安裝6個,張某安裝4個,其中張某家前院東面下屋房頂的攝像頭正對李某家臥室,李某曾報警,由民警兩次調整攝像頭的角度,但從李某家監控可見,張某存在調回攝像頭角度的行為。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拆除安裝在張某家房頂能拍到李某家臥室的攝像頭。
一審法院通過向雙方出示案例庫類案判決,釋明攝像頭安裝使用不得侵犯隱私權,劃定監控安裝界限,對不涉及隱私權的攝像頭可以保留,張某在庭審中多次同意拆除案涉攝像頭。一審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服判息訴。
案例③
涉眾漏水鄰里之間調解賠款
王女士購買的新房位于某小區一樓,已經裝修完畢,卻兩次遭遇漏水,家中污水遍地,電器、家具也被污水浸泡,無法居住。王女士因協商不成,將開發商、物業公司以及2至15樓的業主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損失13萬元。
受損房屋系兩次漏水事件所致。對于因公共管道堵塞造成的損失,合議庭從鄰里和睦的角度引導調解,王女士與鄰居們達成和解:已裝修入住的業主每戶補償2000元,未裝修入住的業主們每戶補償1000元,大家現場互加微信并當場履行完畢。對于地暖管漏水引發的損失,合議庭及時組織物業及開發商開庭審理,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并依據現場受損照片、裝修費用支出并結合當地市場材料價格等情況確定了損失金額,并依法作出判決,各方均服判息訴。
案例④
經營困境退保育費糾紛“破冰”
張某某等29名學齡前兒童家長將某幼兒園訴至法院,要求某教育咨詢公司返還保育費。被告某教育咨詢公司為香港法人獨資企業,是某幼兒園的股東。某幼兒園擁有一定規模和良好的口碑,由于經營策略調整及市場環境變化等原因,幼兒園出現虧損,難以為繼。伴隨著退費協商不成的矛盾不斷升級,多名家長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該系列案件涉及香港法人獨資企業,并且關乎眾多幼兒家庭的切身利益。調解過程中,原被告對已產生部分課程費用和退費金額存在較大爭議,法官及助理通過釋法明理,合理計算應退費數額,最終各方當事人對退費金額達成一致,上述29件案件即時清結。
案例⑤
定分止爭權衡守護綠水清波
張某、趙某承包某水庫進行淡水魚養殖,購買14萬元魚苗投入水庫。2022年3月,案涉水庫養殖魚出現大規模死亡,經鑒定案涉水庫水質氨氮含量超標。二人將相關養殖企業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進行實地勘驗,發現某肉雞養殖專業合作社有大量雞糞堆放,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致周邊土壤及水溝污染;某野豬養殖有限公司的污水收集池附近土壤低洼處有黑臭水。
法院認為,根據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某肉雞養殖專業合作社、某野豬養殖有限公司在養殖活動中存在排污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至于責任比例,還要考慮原告對于損失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因此減輕被告的侵權責任。一審法院綜合原告投入成本的情況,水庫規模、原告自身過錯、侵權人污染物排放情況、經濟能力、過錯程度予以全面考量,確定各方賠償比例,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案例⑥
平衡權益柔性司法破欠薪困局
李某某等勞動者原系某餐飲文化娛樂公司勞動者。某餐飲文化娛樂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勞動者工資,后又因場地變更無法恢復經營,便與李某某等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出具欠條承諾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但因資金緊張,未能如期支付。李某某等28名勞動者訴至法院。
勞動者賴以生存的薪資關系家庭的衣食住行,應當予以保護,而企業也確有付款壓力,強行判決可能導致勞資雙方兩敗俱傷。為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一審法院在立案后積極組織調解員與勞動者和某餐飲文化娛樂公司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延期支付協議,既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緩解了用人單位的付款壓力。一審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妥善化解了28件案件。
案例⑦
食品安全退回“無中文標簽”進口紅酒
2023年12月20日,丁某至某商行處購買澳大利亞進口的奔富紅酒一瓶,花費5000元。后丁某發現該紅酒沒有中文標識,要求某商行退貨退款,某商行拒絕。丁某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后丁某訴至法院,請求退貨退款。
法院認為,本案紅酒是進口食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有中文標簽,而案涉紅酒沒有中文標簽,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規定,判決支持了丁某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一審法院在判后答疑中向某商行出示了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釋明進口食品缺少中文標簽、必要說明書,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應認定為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某商行決定不再上訴,并自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案例⑧
主體錯誤司法調解彌合親情裂痕
19歲正在讀大學的馬某某自幼父母離異,隨母親生活。馬某某將父親馬某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支付其小學至高中期間花費的學習、醫療相關費用共計40余萬元。一審判決判令馬某支付11萬元。馬某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馬某某提起訴訟時已經成年,無權主張之前的撫養費。
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不宜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對其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據最新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子女成年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依據撫養費分擔的約定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二審法官在調解中,一方面向馬某某闡明其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法律依據,并提示其參考案例庫中的類案結果,使其認識到堅持訴訟可能面臨的敗訴風險;另一方面向馬某釋明,雖然馬某某無權直接主張,但其母親作為直接撫養方,若另行起訴,法院仍可能支持部分費用。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馬某支付10萬元給馬某某的母親。
案例⑨
積極調解司法溫度化解醫患矛盾
2025年2月,王某因“腸息肉”至某醫院住院治療。醫院為王某實施“腹腔鏡下結腸息肉切除術”,術中因操作失誤導致王某結腸穿孔。由消化科轉至急診科全麻下進行腹腔鏡探查術,后進行縫合。王某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因醫院操作不當導致結腸穿孔,而處理不及時導致王某二次進行手術,加重王某的身體損害,故醫院需承擔此次醫療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受理該案件后,系統匹配有醫療機構從業經驗的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打破醫療損害糾紛“訴必鑒定”的常規程序,積極展開調解。調解員利用自身具備的醫學常識,對手術記錄等醫療資料認真研讀,與法官進行法律層面的充分討論,發現醫院診療過程中確存在一定過錯,應給予患者一定賠償。在雙方對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法官對法律規定的各項損失賠償標準進行精準釋明,為調解員計算賠償數額提供了有力支撐,雙方均接受了65000元的一次性賠償意見,簽署調解協議,糾紛得以化解。
由好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岳宇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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