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州晚報
小狗攻擊大狗,大狗受驚嚇將行人絆倒致骨折。由于賠償協商不下,傷者將涉案的兩名狗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看看法院會怎么判。□鹿萱
■案件回顧
小狗攻擊大狗,大狗絆倒行人
事情還要從2023年9月4日說起,當天,史某(女)牽著泰迪小狗坐在公交站牌前等車,顧某(男)與其飼養的黃色大狗(未牽繩)經過。突然,泰迪小狗掙脫牽引繩沖向黃色大狗,黃色大狗受到驚嚇后轉身后退,路過的李女士因躲閃不及被黃色大狗絆倒摔傷。
事故發生后,史某與顧某均未上前扶助李女士,兩人徑自離開現場。李女士自行就醫,被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支出醫療費38816.97元,并需要相應的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等。
針對李女士的賠償要求,史某認為自己無責,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顧某沒有牽狗繩。顧某則認為史某沒有管控好自家小狗的攻擊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
圖文無關。圖源:微信公共圖片
由于多次索賠無果,2024年5月,李女士一紙訴狀將二人告至鹿城法院。
■法院判決
兩名被告擔責,各賠償50%
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李女士構成九級傷殘;李女士是在患骨質疏松的基礎上遭本次外力作用致“左股骨頸骨折”,外傷為主要作用,外傷參與度為75%。
對于李女士各項損失,法院認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共計373301.9元。
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雖患有嚴重骨質疏松,但自身疾病和特殊體質并非原告的過錯,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中的故意和重大過失情形,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本案應由動物飼養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史某雖有拴繩牽引泰迪小狗,但對動物突發情況預見不夠,未對它進行有效管束,致使它沖撞驚擾黃色大狗,引發本案事故,存在過錯;被告顧某在公交車站該人員較密集的公共場所未牽引狗繩,在黃色大狗受驚后無法及時管束、限制其后退,導致大狗絆倒原告,亦存在明顯過錯。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二被告在原告摔倒后均未施以必要的扶助,漠然離去,該行為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應予否定評價。綜上,法院酌定由被告史某、顧某各承擔李女士損失的50%責任。原告因傷致殘,受到嚴重精神損害,法院酌定被告史某、顧某各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即判決史某、顧某分別賠償李女士191650.95元。
判后,史某、顧某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牽好“文明繩”,做到文明養犬
不文明養犬行為,不僅給受害者的身體和心理帶來了嚴重傷害,也破壞了社會的和諧氛圍。飼養寵物犬的過程中,飼養人或管理人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遛狗時牽好“文明繩”,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加強對寵物犬的約束,把“文明養犬”落實到具體的行動中。同時,若寵物犬不慎傷人,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及時施以扶助和救治,主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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