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法治熱點,回應群眾關切。長寧區法宣辦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共同推出的“與‘寧’說法”欄目繼續與您相約。隨手拍些美圖發個“朋友圈”,和好友分享一下心中喜悅,表達對美好生活的期待,是一件快樂的事情。可是,如果圖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網絡平臺傳播、使用,這種行為算侵權嗎?一起來聽長寧律師如何解讀。
典型案例
市民王先生和家人一起去湖州旅游時,把拍到的風景照上傳到了一個圖片網站上。一天,王先生在網上檢索自己的名字,突然發現某公眾號中竟然用了此前其拍攝的風景照。
《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王先生認為自己被網站侵權了,便打算維權。只是,他在該網站的圖片上傳頁面看到一個版權信息的選項顯示,在原創內容的情況下,上傳圖片都是適用于CC 協議,即知識共享協議(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因此,該網站使用王先生的圖片也不構成侵權。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垚翔解釋道,CC 協議是一種用于規范作品使用和傳播的許可協議,旨在讓創作者能夠更靈活地分享自己的作品,同時也方便他人在一定條件下合法地使用和傳播這些作品。一些圖片網站為了讓圖片有更大的傳播量,往往也會選擇適用CC協議。
因此,著作權人一旦選擇上傳,就意味著同意進行共享。這里的共享可以是不保留任何權利,也可以是保留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等權利。
律師解讀
使用CC協議的情況一般存在于圖片分享網站。
常用的通訊工具在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也會明確相關約定,如“你使用本軟件及服務過程中上傳、發布的全部內容,均不會因為上傳、發布行為發生知識產權、肖像權等權利的轉移” 。
不過,一些平臺會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于用戶上傳的信息獲取一定的使用權,尤其是對發布的特定公開非保密內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使用。
通過聊天框或者朋友圈發出的圖片,未經允許,他人是無權使用的(前文提到的合理使用除外)。
律師王垚翔提醒廣大居民,上傳圖片時,一定要看清楚是否存在共享協議。同樣地,如果看到喜歡的照片,先搞清楚是否是共享的,否則冒然使用,可能發生侵權的風險。
法律鏈接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圖片來源于網絡
撰稿:閆 漫
編輯:史煥煥
責編:顏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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