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央視新聞報道,當孩子在學校犯錯,老師是否有權要求當眾道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例,因不滿老師讓自家孩子反復道歉,家長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某學校一年級學生甲某因在校期間扎、咬其他同學,老師與涉事家長進行溝通,并在班會上讓甲某向其他同學道歉。甲某家長認為老師當眾指責甲某、不聽甲某解釋、無理要求甲某當眾反復道歉,造成甲某心理嚴重傷害,致使甲某持續(xù)情緒低落、無法正常返校。經多次交涉無果,甲某將學校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學校賠償損失兩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最終駁回訴求,明確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懲戒權。這一判決不僅為教育者撐了腰,更拋出一個尖銳問題:若教師連讓學生道歉都要被告,教育還能靠什么匡正行為、樹立規(guī)則?
家長控訴的核心在于“當眾道歉傷害自尊”,但細究事實:孩子先動手傷人,教師依規(guī)要求其承擔責任,既是對受害同學的公平交代,也是通過適度公開的方式讓全體學生明白“犯錯需擔責”的道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明文規(guī)定,教師有權責令學生賠禮道歉、做檢討。這種懲戒并非“游街示眾”,而是以最小代價矯正行為的必要手段。
教育不能只有春風化雨,還需有規(guī)有矩。若連道歉都被視為“心理傷害”,那么校園霸凌者是否該因“怕傷自尊”免于追責?過度保護犯錯者,實則是縱容惡習,更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此案折射出教育中的深層矛盾:一邊是家長對懲戒的過度敏感,將正常管教等同于“針對孩子”;另一邊是教師在“動輒得咎”的輿論環(huán)境下,逐漸淪為“佛系保姆”。于是教師因怕糾紛放棄管教,甚至“學生課堂上打架,老師默默拍照發(fā)家長群了事”。
這種畸形的沉默,源于家校信任的崩塌。部分家長將孩子視為“碰不得的玻璃娃娃”,而少數(shù)教師濫用懲戒權(如語言侮辱、變相體罰)的案例,又加劇了家長的防御心理。但本案的判決傳遞出清晰信號:合法的、適度的教育懲戒,司法應予保障,而非讓教師淪為“高危職業(yè)”。
要打破困局,需從三方面入手:一是學校應依據(jù)《懲戒規(guī)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當眾道歉”等措施的適用條件、程序及限度(如次數(shù)、場合),并經由家長委員會討論通過,避免教師“憑感覺行事”。
二是教師實施懲戒前,應主動與家長溝通,說明原因、聽取學生解釋;懲戒后關注心理疏導,而非“一懲了之”。本案若教師提前與家長充分溝通,或許能避免對簿公堂。
三是需厘清一個基本邏輯:保護孩子≠屏蔽一切挫折。適度的懲戒如同疫苗,短暫的“疼痛”能換來終身的免疫力。家長與公眾應理解:沒有懲戒的教育,如同沒有剎車的汽車,終將失控。
教育的真諦,是教會孩子成為有擔當?shù)纳鐣恕H艚處熯B要求學生道歉的勇氣都沒有,下一代何以明是非、知對錯?本案的判決捍衛(wèi)了教育者的底線權利,但更大的課題在于:如何讓家校重新成為育人同盟,而非對立雙方。只有當懲戒權被理性接納,教師才能堂堂正正地教書育人,而非在“管與不管”的夾縫中戰(zhàn)戰(zhàn)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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