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約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
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離婚后卻因種種原因
孩子實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這種情況下撫養費該如何主張?
案情回顧
程某與黎某婚后共同生育兩個子女,2015年協議離婚,約定女兒隨程某生活、兒子隨黎某生活。后因子女教育問題,雙方約定兩個子女保留鄭州學籍,實際上均隨母親程某在鄭州生活,黎某未支付過兩個子女的撫養費。程某訴至法院,要求黎某支付兩個子女隨其在鄭州生活期間的撫養費及補課費等教育開支。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本案中,程某與黎某在協議離婚時雖對子女撫養進行協商,并約定兒子隨父親黎某生活,但兩個子女實際均隨程某生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未對子女撫養費進行約定,依照法律規定,黎某應承擔兩個子女隨程某在鄭州生活期間的撫養費。對于撫養費標準,雙方約定兩個子女在鄭州市區生活、上學,對子女所需費用應有一定心理預期,鑒于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黎某的收入情況,考慮子女實際需要,撫養費按照鄭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標準計算。對于補課費等教育開支,兩個子女現均處于義務制教育階段,程某作為母親不吝于對子女教育投資系為子女成長考慮,法院對此予以充分理解,但撫養費中已包含基本的教育費,超出基本開支之外的額外費用,父母雙方應達成合意,如未經雙方合意,需結合子女所處教育階段、費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父母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綜合認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黎某給付原告程某兩個子女隨其在鄭州生活期間的撫養費10萬余元,駁回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撫養費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父母離婚時雖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但“撫養權與實際撫養分離”的情形也時有發生,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因撫養權歸屬而免除,不隨子女生活的一方仍有承擔子女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二、撫養費的范圍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需要指出的是教育費的范圍主要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在校期間所需的學費、書本費及必要的教育項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補習班、興趣班、擇校費等,通常不被計算在教育費范疇,應由父母協商確定。
三、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撫養費的數額,從保護子女利益角度出發,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大因素進行考量。對于不隨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與子女居住地不一致,且子女居住地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父母一方居住地消費水平的,應著重考慮子女需求,參考當地的生活水平計算子女撫養費。
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雙方應自覺遵守約定,將“父母合作”的理念進行到底,放下彼此的成見,正確履行職責,要以孩子健康成長為首,努力為其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供 稿:湯陰法院劉 楠、崔 倩
審 核:張宗磊、喬 良
編 校:賈共鑫、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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