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象州,47歲女子晚上喝醉后,邀請52歲男子結伴回家。不料走到半路,男子竟對她摟抱親吻,女子拒絕,男子強行摟抱。女子用力一推,男子倒在地上。女子急忙打電話喊人,男子被送進醫院搶救13天后死亡。檢察院兩次對女子做出不起訴決定。男子家屬卻起訴到法院,要求女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7萬。法院這樣判了!
潘文巧看著手中的傳票,氣得渾身顫抖。
她作為一名受害者,不但被死者家屬索賠,還被要求3萬賠償精神撫慰金。簡直是天大的諷刺
如果時光可以倒流,她永遠不會邀請王某跟她同行。
2020年5月27日,她參加朋友聚會。散席時,已是晚上十點左右,她看天黑,邀請王某同行。
她跟王某是同一個村里的。她覺得,兩人一起,有安全感。
兩人邊走邊聊。突然,王某靠近她,用醉醺醺的嘴巴湊近她,并伸手摟抱她。
她的心砰砰直跳,忙用力推開。她以為,王某只是一吋醉迷心竅。
可她沒想到,一路上,王某趁酒勁多次摟抱親吻她。雖然每一次,她都反抗,但他依舊賊心不改。
潘文巧很傷心,她把王某當做朋友,才會第一時間想到他,卻沒想到,一路上接連遭遇他非禮。
她一邊躲閃,一邊用力往前趕,想快點回到家中,擺脫這個色魔。
兩人行至羅秀鎮公路時,她心中狂喜,快到家了,她就可以擺脫王某的糾纏。
但她想到這些,王某自然也想到了,王某知道,過了這個地方,他再也沒有機會騷擾潘文巧了,于是,他再次強行撲過來摟抱。
潘文巧終于怒了,她之前雖然生氣,卻沒有讓王某太過難堪,一是念在朋友一場的面子上,一是想保護自己。
因為孤男寡女在荒郊野外,如果她激怒對方,她怕有什么不好的后果。她雖推開王某,卻也一直隱忍。
如今,她馬上就要到家了,她決定為自己反擊,于是地狠狠推開王某,準備大罵一場。
誰知她用力太大,王某竟仰面朝天倒在地上一動不動。
潘文巧嚇壞了,急忙打電話喊人。因為馬上到家門口了,所以家里人很快趕到。
王某被送進鎮衛生所,又很快被轉到縣醫院治療。
期間,潘文巧送去10000元讓王某治病。之后,一家人忐忑不安地等待著。
6月4日,王某依舊昏迷不醒。其兒子去報案。同日,潘文巧自首。
2020年6月9日,王某死亡。醫院出具的證明書中,說王某是因為顱腦損傷,腦疝,顱骨骨折等多種疾病。
8月10日,公安局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事實后。根據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潘文巧沒有主觀上惡意,她只是為保護自失傷人,不構成犯罪,因而檢察院2次對她做出不起訴決定。
王某家屬想讓潘文巧服刑的愿望落空后,決定要求民事賠償。
于是,他們把潘文巧告上法庭,要求她賠償各項損失,以及3萬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7萬。
王某家屬說:潘文巧主動邀請王某跟她結伴回家,可見潘文巧對王某不反感。所以,王某的行為不構成騷擾。
因為路上沒有監控,潘文巧隱瞞了推倒王某的事實,造成王某沒有及時得到治療,才會不幸離世。
而且,為何潘文巧選擇在他們報案后去自首?這里面充滿了蹊蹺。
因為潘文巧的行為,造成王某死亡。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責任。
潘文巧用手推開王某時,王某正在對她騷擾,不法加害正在進行,且具有現實緊迫性。
因此,她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
第三,潘文巧推開王某時,只是為了保護自己,沒有主觀上的故意。
事發后,她看到王某倒在地上,立刻撥打電話把他送進醫院,潘文巧已經對王某盡到基本的救助義務。
王某跌倒導致顱腦損傷死亡,超出正常人的認知范圍。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在醉酒下對潘文巧實施騷擾,潘文巧推開他,符合人之常情。
綜上,法院判決:潘文巧未超出必要防衛限度,不承擔民事責任。駁回王某家屬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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