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官媒發布消息,之前一直存在于法院內部的訴訟服務中心(主要工作是各類案件的立案、信訪接待),開始紛紛從法院大院內搬離出來,入駐到當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入駐以后,跟公安、人社、信訪等部門開設辦事窗口一樣,統一對外辦理業務,執行的是跟其他部門統一的上下班時間。
據此,業界呼吁已久的,解決法院“立案難”的措施之一——立案工作剝離法院統一行政化辦理,貌似走出了第一步。
例如,“隴原劍”報道,4月21,隨著敦煌市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正式啟用訴訟服務窗口,首日運行中,該窗口共受理案件10件,群眾平均等候時間較傳統模式縮短40%。“以前要跑法院、勞動仲裁等好幾個地方,現在直接帶著材料來綜治中心,流程清楚、指引明確,真是省時省力!”
從各地報道情況看,很多法院推進此項工作,是將之前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具備的民商事立案、信訪接待、訴前調解等業務并入了當地的社會治理中心“一站式受理”,跟公安局、檢察院、司法局等駐點單位協同辦理業務、進行立案調解信訪等業務銜接,便利群眾。
如果這樣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的話,意味著法院的立案工作將從進門需要安檢、“未經準許拍照、錄音、錄像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刪除拍錄內容,并可以對行為人予以訓誡”的封閉司法環境,納入了其他政府機關對外業務窗口的公開接受監督。
“立審分立”,一直是多年來司法改革確立的工作目標,最高法院1999年10月頒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就提出了對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的工作目標要求。2015年全面實行了立案登記制,實現了從立案審查制到立案登記制的制度性轉變,“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應立盡立”,屢屢被最高法院作為對各級法院立案工作的硬性要求,公開承諾。
然而,在一些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理由和要完成考核指標和任務動力下,仍對訴訟立案采取了各種立案登記制規定之外的各種限制。依托禁止錄像拍照“司法秩序維護”的優勢,有的法院人為的設置立案門檻,利用訴前調解、訴訟材料格式要求、各類證明不全等理由,隨意的拖延和變相的阻礙當事人或律師立案。
很多案件,光是立案,及立案之前的訴前調解、訴訟費排隊繳納、訴訟案號排隊等待,就需要等待超過一年時間。有律師刊文,“目前立案很困難,每立一個案件都要與法院立案審查的工作人員不斷周旋,短則一周,長則數月,苦不堪言......”
有律師曾經因為立案等待時間過長,被當事人投訴到了司法局,公開網絡喊冤“不能怪自己”,還有的律師為此受到了當事人的信任質疑,無奈之下跟立案窗口人員發生沖突,甚至不惜勾兌立案窗口人員。
“立案難”問題,成了近些年屢屢社會關注和媒體報道的熱點問題,也形成了立案難年年治理、立案難年年存在的司法“老大難”現象。可以作為證明的是,各級法院每次召開律師行業的座談會,立案難問題是律師們肯定反映的問題之一。
為此,各方也積極獻言獻策 ,其中有一種建議被提出了很多,那就是將立案工作從法院分離出來,或是由上級法院或其他機構統一行使,讓法院專門審理案件。還有人建議,將訴前調解這本不屬于司法工作的內容從法院剝離出來,防止法院利用訴前調解的便利,在立案之前無限期的拖延下去。
以上的這些建議,說白了就是為了落實“有訴必理”的法律規定,落實法律規定的社會民眾的司法訴權,防止法院為了完成結案率等審判工作壓力,采取直接或變相打壓訴權的方式,人為的減少立案數量,制造“立案難”的現象。
在法律圈,有一種觀點很是盛行,目前的法院已經明顯的“案多人少”、案件審理壓力巨大到已經嚴重影響到了辦案質量,因此,控制立案數量,也是不得不采取的工作措施。如果放任“有案必立”的話,勢必會出現大量案件擠壓在審理環節,光是排期開庭都要等待很久的現象。
如此的理由和擔憂,是不是可以不予執行立案登記制和限制社會大眾走司法渠道解決矛盾糾紛的理由呢?妄自揣摩一下,各地從去年開始推行的,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入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現象,是不是就是為了有效解決“立案難”問題、將立案工作置于公開監督范圍的舉措之一呢?
公開報道顯示,今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張新慶一行調研成都市郫都區法院參與綜治中心建設等工作開展情況,參觀了郫都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調研法院入駐綜治中心工作開展情況。座談會上提出,要認真貫徹張軍院長對立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準確把握規范立案與調解工作的要求......;要積極參與綜治中心建設,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結合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進一步促推綜治中心切實發揮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重要工作平臺作用......
可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入駐社會綜治中心,不是一地開展的特色工作,而是全國各地全面性的推進。由此帶來的法院立案工作通過公開窗口辦理,能不能有利于解決“立案難”問題呢?有當地開展了此項業務,或是通過此類窗口辦理過立案業務的,可以在留言區談談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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